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校按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另行规定。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祖国,自觉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19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1人。下设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挂靠研究生部。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选聘,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审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三)作出撤销违反学位条例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查批准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博士授权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以及上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五)评聘硕士生指导教师;
(六)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 按系或学科群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秘书各1人,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接受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
(三)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名单;
(四)审批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六)推荐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和导师名单;
(七)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
(八)根据本条例的基本要求以及院(系)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学位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等。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及课程考试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如下学术水平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4.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涉及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按培养方案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考试。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有: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一门外国语、基础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每门课程成绩及格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方为合格。学位课程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一年内申请重修一次,重修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论文评阅、答辩规则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是: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词句精炼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他人的材料要求引证原著。引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在论文后页附参考文献目录。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交教研室(研究室)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 组织答辩前应聘请至少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需补聘1名评阅人。如两位评阅人认为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时,不能组织答辩。
第十四条 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指导教师和教研室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由学校发函邀请。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均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指导教师不得担任主席。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十六条 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半年内进行完毕。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申请答辩者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答辩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修改论文后(在1年内)重新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手续。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决议等经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授予硕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学位的,逐个就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凡答辩委员会未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已批准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名单,由学位办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日期为准。
硕士学位证书在名单公布后由学位办办理。发出证书的同时,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寄送研究生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存档。
第五章 学位材料申报和存档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通过硕士学位名单后,应向学位办提交如下材料:培养计划、论文选题报告、论文阶段报告、科研论文工作报告表、正式发表或拟发表的论文复印件、教学实践报告、学习成绩单、论文及论文摘要、论文答辩申请书、导师评议书、同行专家评议书、论文答辩表决票、学位申请材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十九条 研究生的全部学位材料由学位办送校档案科归档。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授予专业学位及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定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