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科学研究,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环节,在科学研究中取得较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为了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多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包括研究生在校期间独立或参与完成的,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重要科研成果。具体包括: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提交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专著或编著,参与研究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取得的专利等。
第二条 对研究生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奖励范围,参照学校科研处对教师发表学术论文给予奖励的有关政策体系执行;奖励金额按照对教师相应奖励标准的30%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提交的学术论文,被收录入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的,按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研究生独著或参与写作的学术专著、编著,按实际写作字数给予奖励,每万字奖励1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以获得正式获奖证书为准),学校给予复奖。
第六条 研究生获得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400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元。
第七条 学校每年5月份组织研究生科研奖励的申报。申报的成果的起止时间为前一年的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第八条 申报时研究生须持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交各培养单位审核,原件经培养单位审核后退回本人,复印件交研究生处审核存档。研究生处对全校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九条 科研成果如为多个研究生合作的,各作者之间的金额分配按照科研处对科研成果计分的分配比例执行。
第十条 凡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奖励额度最高的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从学校“研究生教育统筹经费”中开支。
第十二条 在申报、审核和奖励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工商大学关于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奖励办法》(重工商大〔2004〕34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