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研究生科学研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科学研究是我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科研工作是协助指导教师完成国家、省部级、厅局级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研究生科研经费
1.教育部、省教育厅、贵州大学划拨研究生创新基金;
2.贵州大学校立科研基金(每年校立青年基金的10%为研究生科研基金)。
3.导师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项目)。
4.研究生本人申请或获得的纵向、横向科研、生产项目。
第四条 研究生项目的申报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团队精神,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的在校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均可申请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校立科研基金。
2. 研究生申请其它类型科研项目按所申报项目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贵州大学校立科研基金归属贵州大学科研处管理,负责项目申请受理、项目管理和项目验收。教育部、省教育厅、贵州大学划拨研究生创新基金由研究生院牵头 ,人文社科处(人文社科类创新基金)、各研究生创新基地共同管理,负责项目申请受理、项目管理和项目验收。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校立科研基金经费由学校通过科研处划拨,研究生创新基金由学校通过研究生院划拨,其它科研项目经费由国家、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企事业单位划拨。
所有项目实行合同制,根据课题内容经审核后拨出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报销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按合同规定进行。
第十条 资助经费使用要合理。要充分利用所在单位现有设备和资料等条件。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与完成该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不按合同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科研处、社科处、研究生院将协同财务处追回已拨款项。
第十一条 课题的管理
经批准资助的课题,由科研处、社科处、研究生院和研究生所在学院(创新基地)按合同要求进行;各学院(创新基地)的领导,应加强对研究生研究工作的指导、督促。
课题进行中因各种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专门报告,经项目主管单位(科研处、社科处、研究生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的执行。
课题延期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科研补助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除了按条件申报科研项目以外,还要求研究生积极参加导师或其他教师的科研项目。研究生应该按时、保证质量完成导师或其他教师分配的课题研究任务。导师或其他教师根据研究生参加科研情况及完成分配任务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科研补助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课题的成果发表或出版时,须注明“贵州大学校立科研基金”字样、或“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字样。否则,不能作为结题成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社科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