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学工作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在高校的人才培养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加强对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职责划分
(一)研究生处是负责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进行研究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文件;制定研究生教学管理条例;安排全校性学术讲座;负责全校研究生公共课教学安排;订购研究生公共课教材;负责全校性选修课程建设;负责课程选修和免修;组织各类考试和竞赛;管理成绩及教学档案;监控日常教学秩序和评价教学状况;审核毕业生成绩和学分等等。
(二)各院(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专业教学工作,主要包括:进行研究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制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研究生专业课教学安排;统计并核实导师专业课课时及课时津贴;组织研究生的各类考试;管理研究生教学档案;管理并填报研究生专业课成绩;监控专业课程日常教学秩序;负责研究生实践课程教学;负责本专业优秀论文评选;填报并核实毕业研究生成绩表;填报研究生毕业答辩材料;填报毕业论文摘要表等等。
二、教室管理
(一)研究生上课教室由各院负责安排。研究生教室为研究生专门教室,必须首先满足研究生教学需要。
(二)专业课教室各院自行解决,学校不再为各院安排专业课上课教室。
三、课程管理
(一)各院(部)根据研究生处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新生培养方案应在该届新生入学以前(10月)报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二)各院(部)负责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的教学与建设,并负责制定专业课程、选修课程教学计划表,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三)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公共课和全校性选修课教学与建设,并负责制定公共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教学计划。
(四)研究生处负责安排面向全校研究生的学术讲座课和学术报告会。
(五)研究生处将适时进行研究生课程质量检查与评估,推进优质研究生课程建设。
四、成绩管理
(一)研究生公共课成绩由各授课单位负责统计,专业课成绩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统计。
(二)每届新生入学后,由研究生处负责向各教学单位发放学生成绩登记表,由相关教学单位负责填写并管理。
(三)各教学单位必须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将本单位研究生专业课、选修课、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的成绩表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四)凡所修课程不合格者,学位课程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非学位课程(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或改修其它选修课程。
(五)研究生处负责管理所有毕业研究生的成绩档案。
五、免修与选修
(一)达到我校公共课免修条件并要求免修的研究生,必须向研究生处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免修。
(二)选修第二外语的研究生必须经导师同意,向研究生处提出选修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选修。凡选修第二外语者必须通过该课程的考核。
(三)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非本校在读研究生或相关院校研究生可选修我校研究生有关课程,但必须向研究生处或相关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公共课由研究生处负责,专业课由相关院(部)负责),经同意并缴纳一定费用后,方可选修有关课程。各专业选修课安排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院(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学监控
(一)凡在校研究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迟到和旷课。凡迟到2次记为旷课1节,无故旷课达6节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成绩。课程成绩被取消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重修费用自理。
(二)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一经发现,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凡因事需外出请假者,须向任课教师提出,并向相关教学单位和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否则作无故旷课处理。申请休学者,必须经导师、相关单位及研究生处同意。
(四)凡教员有事外出需停课或调整课程者,应及时通知相关教学单位和研究生处及相关学生,以便予以及时调整。
(五)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专业教学秩序的监控,研究生处负责全校性公共课及各专业课教学秩序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