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保密局颁布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绝密级材料;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机密级材料;国家教育全国、省级统一考试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属秘密级材料。
按教育部规定研究生考试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含统考科目和联考科目)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考后属国家秘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命制的试题和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这些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也属秘密级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考试能否正常进行,关系着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及在国际活动中的法制形象,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因此,各招生单位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高度重视试题、试卷及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要把对干部职工的考试秘密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职责,坚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将安全保密责任落到实处。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与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命题
第五条 各招生单位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管理,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负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负责命题的部门和组织命题工作的管理人员,负有对命题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的责任,要把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作为命题工作的主要和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保密意识和防范意识,并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考试机关正式干部。
第七条 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研究生考试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与命题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命题教师的选聘一般是根据需要由院系推荐,考试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予以聘请,对多次参加命题的教师也可直接聘用。
第九条 招生单位命题的具体要求
1、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20%。
3、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
4、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5、政治理论课、外国语的满分各为100分,专业考试两门业务课满分均为150分。
6、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的考试时间可多于3小时),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7、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卷上注明。
8、试卷应使用60克或60克以上白色16开的书写纸。试卷要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统一,一般要做到题卷分离。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应当铅印、打印或胶印。
9、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审定并密封,交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应分别封装,并标识清楚。
10、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第十条 对不建立题库的考试科目命题时,应实行封闭的方式,使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和命题教师与外界隔离,不外出,不通信,不打电话。
第十一条 命题完毕后,命题教师和接触过试题的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命题人员将试题原稿、校对稿、有关的草稿纸及电子文本等材料,一律交命题组织者集中保管或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以防止泄题、
第十二条 试题印刷前,任何人无权启封。如确需修改,须经有关领导批准。修改后,修改人员应签字密封并交管理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命题教师不得向所在单位汇报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教师身份,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讲座、编写辅导材料,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命题教师身份发表文章或出席会议。
招生单位要认真贯彻报考分离的原则,命题人员所在单位不得询问命题情况,不得安排命题教师参加任何考研辅导工作,并为命题教师的身份保密。
第十四条 命题教师所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命题教师在命题完成后至试题启用前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保密规则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省招委对招生单位的命题管理、命题教师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三章 试卷印刷及运送
第十六条 承担印制全国统考试题的印刷厂,必须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开印前须有试题印制处室和管理人员等有关方面参与,共同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承印。
省招办按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的统一规范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印刷厂和监印人员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省招办收到教育部考试中心试题清样后,派两名专门人员、入围监印人员及公安保卫人员,专车将清样送至保密印刷厂。
第十七条 承担印刷统考试卷的印刷厂,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要对试卷印刷期间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全面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试卷在厂期间有可靠的安全保密保障。
第十八条 省级招办接到试题后,在适宜的时间通知各报考点派两名专门人员及公安、保卫人员,专车,携带考点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领取统考试题统计表,办妥有关的免检手续,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领取统考和联考试卷。
第十九条 试卷交接过程中,双方应依照交接清单,认真核对试卷袋的科目、数量及检查密封情况,检查合格后,再对试卷袋进行外包装并予密封。
第二十条 联考科目中全国统一命题的试题印制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寄送参照统考试题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试卷的印制
1、试题拆封、印刷要有研究生部门两人以上和纪检监察人员同时参加,其它人员不得参与。试题印刷份数要严格控制并登记造册。
2、试题印刷、封装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室。
3、印刷好的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然后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信封尺寸和封面要符合教育部的标准。
4、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然后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一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将另一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单独装入一信封内,在规定时间内用机要通信寄送接收试题地点。
5、试题在考前属国家机密级文件,试题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二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试卷(清样及备用卷)和评分标准,在评卷前应存入保密室的保险柜中,并安排人员值班。
第四章 试卷、答卷的保管
第二十三条 试卷保密室及答卷保管室(以下简称两室),要符合国家保密局和教育部规定的标准要求,即要设在二层以上钢混或砖混结构的套间,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四防)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三铁),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内屋用于存放试题和试卷,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两室”要配备自动报警器和监控设备等必要设施,并保证“两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两室”在非试卷保存期间一般不得挪作他用。如确须挪作的,在下次使用前必须更换内间门锁和和铁柜锁,密码铁柜必须更换密码。
“两室”的设置要考虑到值班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的便利。
保密室使用前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接收的全国统考试题,应及时存放于保密室内,必须有四名以上巡逻值班人员,其中考试机构工作人员中至少两名,公安(武警)人员至少两名。按保密室制度规定昼夜值班。
第二十五条 “两室”应有完整的管理制度,详细的分工,明确的岗位职责,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在收发、移交、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要严格执行“层层清点移交,个人签名负责”的制度,保证试题和答卷的绝对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两室”工作人员对漏封、破损或影响正常考试、试卷的试题、答卷进行技术处理时,须报告省招办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处室负责人审验,有指定的两个以上的专人操作。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两室”使用期间,负责人及巡逻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1)值班期间严禁在“两室”会客、吸烟、饮酒、娱乐活动及私自使用电话、通信;(2)禁止无关人员入内;(3)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答卷袋的密封;(4)拒绝他人索要“两室”的钥匙或密码,拒绝代领试卷;(5)巡逻值班人员每半小时对“两室”周边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两室”的钥匙、存放试题柜子的钥匙分别由部门负责人与“两室”负责人掌管,两人共同在场方能开启,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的各个环节,若发生试题泄漏,试卷袋科目装错,试卷、答卷失窃、严重飧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及考试巡逻人员等,要按本规定的试卷保密保管要求严格监督考点对试卷(答卷)的存放。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立即纠正。
第五章 考试巡视督查
第三十一条 参加考试组织、巡视、督查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有效证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到考点、考场巡视检查,更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考场。
第三十二条 考试巡视、督查人员在巡视考场时,不得随意翻阅试卷、考生答卷,不得在考场谈论考试内容或议论与考试内容有关得事情。
第三十三条 在考试实施过程中,考试巡视、督查人员不得与考务人员在考场外拆看缺考或备用试题,不得试答考题,不得交谈答案,防止将考试内容泄漏给无关人员。
第六章 评卷
第三十四条 各招生单位按省招办指定的时间将统考科目答卷送评卷点,答卷的运送办法与试题的运送办法相同。评卷点的答卷存放在试卷保密室或保管站内,答卷保管室建设标准参照保密室的标准。各招生单位专业课评卷点也应有答卷保管室,评卷地点招生单位自定,评卷教师严禁将答卷带出评卷点,专业课答卷的运送办法与试题的运送办法相同。
第三十五条 所有评卷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机密,不向外界透露评卷和统分情况。考试分数未经同意向社会公布前,不准查询考生考分或招生单位成绩情况。
第三十六条 答案和评分标准,只限在评卷场所使用,不得携带或传出评卷场所;在规定地点评卷,试卷不准带出评卷室;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公布。
第三十七条 做好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测试工作,确认各步骤严谨无误,机器评卷和统分程序源代码不向外泄露。
第三十八条 做好计算机及内部网络的安全和维护工作。计算机密码要专人保管,内部人员授权使用,外来人员不得操作、使用内部网络的任何计算机。每天定时备份数据,重要数据立即备份。内部与外部隔离,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各项数据的准确、安全。
第三十九条 考生成绩的更正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并附有相关的证明材料。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动考生成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研究生招生单位、考点参与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所有人员均负有试题试卷和考试全过程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所有人员有制止和检举泄密行为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工作人员,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省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