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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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8年9月1日修订)
  总则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把研究生培养成为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被保送,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录取的考生,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宁夏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到研究生学院报到,并按规定交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开学前,在研究生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可延期报到,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有徇私舞弊行为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宁夏宁安医院,下同)的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研究生学院、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我校研究生的课程实行学分制,研究生按规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参加学习。课程设置包括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部分。
  第七条 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位课程满70分取得相应学分,非学位课程60分、英语65分取得相应学分。研究生一门学位课不及格时,应随下一年级重修重考,重考不及格或累计有两门学位课不及格时,应予退学。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技能训练,包括临床实践或教学实践、实验技能、学术报告等,按通过或不通过登记成绩,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需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出教学计划,在新生入学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因故变更课程时,要在开课之后一周内经指导教师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未办理手续听课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如果研究生已学过课程计划中的某门课程,可申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时准予通过,低于70分时不记入成绩单,但在该门课程结束时随班再考试一次,并按随班考试结果登记成绩。若不及格不得再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为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持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经批准后,可随下一年级考试。未经批准缺考者,注明“缺考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经研究生学院同意后,重修该门课程,考试通过后方可获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第三学期前,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经指导教师同意硕士生在第六学期初确定出论文答辩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及答辩。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所在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及主管校长审批。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业。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需要转学者,经研究生学院及主管校长批准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委培、定向需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医疗费用自理。休学超过半年停发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境)完成部分学业者,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之外,还要办理相关学业手续,且出国(境)阶段计入其修业年限。期满回国时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出国探亲。要求自费出国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节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经指导小组或中期考核小组考核,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及学校规定的培养要求者。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者。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家属,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宁夏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研究生可在结业离校半年之后至一年以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或未进行答辩,德、体合格,准予课程结业并发给课程结业证书。
  对课程结业的硕士研究生,经指导小组审核认为,在课程结业离校两年内,能够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者,可在离校前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后,可在结业离校一年之后至两年内,申请回校进行一次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到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时,未能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学满一年以上者,准予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动退学者除外),本条同样适用。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自动退学者,一般不发任何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三十四条 由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硕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可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定的修业年限完成学业者,可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毕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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