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培养环节和课程设置,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教研办(1998年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以及海南大学2008年《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之规定,结合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法学硕士(代码:0301)旨在培养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掌握坚实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能够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学、法律实务工作,品学兼优的高层次法律应用型人才和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具体要求是:
1.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正直,乐于奉献,品德优良,团结协作,敢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尤其是法治建设服务。
2.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熟悉所在学科和研究方向的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本专业的研究前沿和国内外研究动态,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较强的事业心、较好的学术修养,具有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理论联系实际和谦虚谨慎的优良学风,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能够独立思考,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和创新,具有较强的发现、分析、解决法律和法学问题的能力和科研写作能力,具有科学研究的基本素质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能够掌握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向和科学的研究方法。
3.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备一定的听、说能力。具有熟练使用计算机、网络及常用软件进行文字处理、文献检索等活动的能力。
4.坚持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二、研究方向
本专业设以下研究方向:
1.法学理论
2.法律史
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4.刑法学
5.民商法学
6.诉讼法学
7.经济法学
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9.国际法学
三、学制和培养年限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累计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第一学期学习公共基础课程和基础理论课程;第二学期继续学习公共基础课程和基础理论课程,并学习选修课程;第三学期继续学习专业基础课程和选修课程,并进行中期考核;第四学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活动,完成教学实践和学位论文的开题;第五、六学期进行社会实践或业务实习(在第五学期开学前的暑假),并进行学位论文的调查、撰写和答辩工作。
提前完成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学校规定的提前毕业标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四、培养方式与方法
1.培养方式
法学硕士研究生采取全日制培养方式。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因材施教的方针,突出对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增进硕士研究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坚持政治思想与业务能力并重的原则,既教书,又育人;重视和促进硕士研究生个性的健康发展,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调动硕士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将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个别指导和硕士研究生自学四者结合起来,强调自学;将课程学习、社会实践与科研训练结合起来,重视对硕士研究生思维能力、科研写作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导师和学院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习情况的了解和督促检查,在重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的同时,还应注意塑造其健全的人格。
2.培养方法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相结合、导师指导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在培养过程中,导师起主导作用。本专业鼓励研究生独立思考、大胆创新。硕士研究生在学习中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勤学、多思、多练,理论联系实际,及时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研究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做到视野开阔,思维敏捷;立足本国,借鉴参考外国;立足现实,参考历史;做好读书卡片或者读书笔记,学会收集和运用有关文献资料;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自学能力和独立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并努力提高自己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科研写作能力。
在遵守本培养方案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具体的培养方式与方法可以灵活多样。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课程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公共基础课(7学分)、专业基础理论课(4学分)、专业方向基础课(11学分)、专业方向选修课即限定选修课(6学分)和公共选修课即任意选修课(4学分)。具体课程设置见附件1。
法学硕士研究生修读课程实行学分制,在校学习期间至少应修满32个学分(其中包括学位课程22个学分、非学位课程10个学分),并完成学术活动、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文献综述及开题报告等必修环节。
非法学本科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至少补修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4门,具体补修课程由研究生本人在征求导师意见后决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补修课程应在第一、二、三学期内完成。补修的方式一般为与本科生随堂听课后一起参加考试,有特殊情况者,经导师批准亦可自学后参加本科生的考试。补修成绩以60分为及格,并记入成绩档案,注明“本科”字样,不计入总学分。
公共英语课的免修,参照《海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培养环节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可以是导师个人负责独立指导,也可以是指导小组集体指导。在指导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同时应充分借助有关教师的业务专长,发挥集体指导的作用。培养环节主要包括:
1.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分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研究计划。课程学习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硕士研究生应根据本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所确定的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的课程学习计划,主要包括应达到的目标、读书计划、社会实践、选修和补修课程、学习时间安排、学习方法与措施等项内容。论文研究计划应在第三学期期末提交,主要包括选题、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提纲、研究进度和计划、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创新等内容。
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从每个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指导研究生制订出合理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尽可能挖掘研究生的潜能,鼓励研究生的个性发展。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研究计划,在导师同意后,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各存一份,并报学院和学校管理部门备案。其执行情况由导师和学院定期检查。
2.中期考核
为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院在第三学期末对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科学研究情况进行一次中期考核工作。硕士研究生在中期考核前必须修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硕士研究生应提交一份综述材料,主要陈述入学以来的政治表现、学习的课程及修完的学分、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完成科研成果的情况等。根据硕士研究生提交的综述材料并经审查核实,确定中期考核的成绩。
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其中优秀不超过20%。硕士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虽然合格,但科研能力极差,中期考核不通过者,不能继续学习,应退学作肄业处理。
中期考核的其他具体工作参照海南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
硕士研究生完成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后,可以申请毕业论文的开题。申请开题的研究生应按要求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文献综述。为了毕业论文的开题而撰写的文献综述,必须涵盖15篇以上与论文研究主题相关的法学文献,且在5000字以上。
(2)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必须载明毕业论文题目、选题意义、研究现状、写作思路、主要观点、掌握的资料及论文大纲等内容。开题报告须经学院评审小组评议。开题评审小组由本学科3名以上(含3人)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提出具体的评价和修改意见,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开题,方为通过。未通过者限期重新开题,重新开题仍然未通过者,终止培养,按结业处理。
其他具体要求参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及开题报告的要求》执行。
3.实践教育
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教育包括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学术活动)、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
(1)教学实践。教学实践的时间为二至四周,安排在第四学期完成。教学实践的内容主要是本科教学的试讲、主持课堂讨论、辅导答疑,也包括参加本科考试阅卷、批改作业以及协助指导本科学生的学年论文或者毕业论文。教学实践的目的,在于使硕士研究生熟悉教学的各主要环节,为毕业后从事高等学校教学奠定一定基础。
教学实践由指导老师负责安排和指导,相关教研室应给予必要的支持。教学实践结束后,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成绩合格者,按规定计算学分。曾在高等学校实际从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可以不参加教学实践。
(2)科研实践。科研实践包括参加学术活动、举行学术研讨会等。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当至少参加10次学术活动,包括听学术讲座、参加在校内举行的法学学术会议。同时,学院应当创造条件让硕士研究生积极撰写论文,能够随同导师参加一次在外地举行的学术会议,以帮助其增长见识和获取学术研究信息。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至少应在本研究方向的专题研讨会(专业Seminar)上做二次主题发言,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主题,撰写书面的学术报告,并在研讨会上汇报;学术研讨会由研究生轮流主持,本研究方向其他研究生必须参加,并对主题发言发表自己的意见。
(3)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安排在第四学期和第五学期之间的暑假期间,时间为一个半月左右。社会实践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实务部门进行专业实习,以增强对法律实务的了解,充实所学理论知识和培养自己的能力。社会实践的部门或者单位不作统一安排,硕士研究生可以根据其兴趣并结合学位论文选题在征得导师的同意后自行确定。硕士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后,应当写出一篇不少于三千字的调查报告或者业务实习总结,并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硕士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写出考核评语。导师根据社会实践的考核评语和硕士研究生所写调查报告或者业务实习总结,评定成绩。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成绩合格者,应按规定计算学分。
七、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1.科学研究
为了培养法学研究的兴趣,了解法学研究的动态和热点、难点问题,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该阅读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法学文献和法学专著,并向导师提交相应的读书笔记。
为了培养科研能力和写作能力,法学硕士研究生应当结合专业课程的学习,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科学研究训练,以培养其科研能力和写作能力,为撰写学位论文打下基础。硕士研究生应该在第二、三、四学期中每学期至少写出一篇不少于四千字的论文交导师审阅。
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该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1篇)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
其他方面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论文的质量是衡量硕士研究生是否达到学位要求的主要依据,它集中地体现了硕士研究生的专业素质。撰写学位论文,是对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习情况和科研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和检验。因此,硕士研究生应当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认真地完成学位论文,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导师应当在论文的开题、写作、答辩的全过程给予认真的指导。
硕士研究生的论文选题应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并具有一定的容量,以体现研究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学位论文的撰写,应追踪学科前沿,大胆探索,提出一些新的见解,并做到立论正确,研究思路清晰,结构安排合理,材料翔实,重点突出,论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流畅,理论联系实际,能较好地掌握运用文献资料,有较强的说服力,符合规定的格式。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篇幅不应少于三万字。
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后,应在第四学期末根据学院的安排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审查由各学科负责人主持,本学科导师参加。开题报告经审查通过后,硕士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制定论文写作计划,并在导师审阅同意后开始执行。
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应当广泛收集阅读有关资料,了解该选题的最新研究情况。撰写实践性较强的论文,必须深入到有关实务部门进行调查,并征求有关专家和实务部门人士对论文写作的意见。
硕士研究生必须在第五学期放假前完成并向导师提交学位论文的初稿,没有按时提交初稿的,延迟至下一次答辩。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后,硕士研究生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修改。学位论文须经导师审阅同意方能定稿,硕士研究生应在第六学期第六周前定稿,并按规定提交打印稿,交付评阅。学位论文的评阅以匿名方式进行,评阅专家主要对学位论文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创造性做出评价。第六学期第八周前,完成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第十四周前,完成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
硕士研究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应由本人申请,经导师推荐,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质量未达到要求的,不应推荐参加答辩。
硕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根据论文评阅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答辩后,再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第二次修改学位论文。最后,按规定将学位论文正式打印稿提交学校和学院存档。
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可以在6个月后再申请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不能通过者,不再安排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参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暂行办法》进行。
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其他事项,按照《海南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
八、考核与管理
1.考核
硕士研究生必须修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其他规定的学习任务,考试或者考查合格,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方能毕业;达到毕业条件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才能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任意选修课程和必修环节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查。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选修课程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修读的课程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学位课程最多只允许补考两门,且每门课程只能补考一次。凡补考未通过,或者超过允许的补考门数的,应退学作肄业处理。
2.管理
硕士研究生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制度,学校负责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和生活管理,并为硕士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学院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和任课教师,审核、推荐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审查批准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监督教学计划的执行,对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教学和培养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硕士研究生参加科研、学术、教学实践与社会实践活动,并协助学校进行教学管理和负责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学院的硕士研究生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学院党委具体负责,导师协助进行。学院主管副院长分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日常管理事务由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导师负责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指导。
九、毕业及学位
法学硕士研究生修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德、智、体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发表了符合本培养方案要求的论文,由海南大学颁发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毕业条件,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由海南大学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修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其他规定的学习任务,考试或者考查合格,且学位课程成绩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
十、附则
本培养方案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本培养方案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培养方案自2009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海南大学法学院
2009年7月6日
附件1:课程设置
附件2:课程规划
附件1:课程设置
课程类别
|
课程名称
|
学分/学时
|
备注
|
学位课
|
公共学位课
|
第一外国语
|
4/120
|
各方向必修,
共7学分
|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1/18
|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
2/36
|
专
业
学
位
课
|
专
业
公
共
课
|
法理学
|
2/36
|
各方向必选,
共8学分
|
法学名著选读
|
1/18
|
法学方法论
|
2/36
|
判例研究
|
3/54
|
|
|
专
业
方
向
基
础
课
|
法哲学
|
2/36
|
法学理论方向必修
|
比较法学
|
2/36
|
中国法律思想史
|
2/36
|
西方法律思想史
|
2/36
|
中国法制史
|
2/36
|
法律史方向必修
|
中国法律思想史
|
2/36
|
外国法制史
|
2/36
|
西方法律思想史
|
2/36
|
宪法
|
2/36
|
宪法与行政法方向必修
|
行政法
|
2/36
|
行政诉讼法
|
2/36
|
行政程序法
|
2/36
|
刑法总论
|
2/36
|
刑法方向必修
|
刑法分论
|
2/36
|
外国刑法
|
2/36
|
刑事诉讼法
|
2/36
|
民法
|
3/54
|
民商法方向必修
|
商法
|
3/54
|
知识产权法
|
2/36
|
民事诉讼法
|
2/36
|
诉讼法方向必修
|
刑事诉讼法
|
2/36
|
行政诉讼法
|
2/36
|
司法制度研究
|
2/36
|
经济法理论
|
2/36
|
经济法方向必修
|
经济法律制度
|
3/54
|
商法
|
3/54
|
环境法总论
|
2/36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向必修
|
污染防治法
|
2/36
|
自然资源法
|
2/36
|
国际环境法
|
2/36
|
国际公法
|
2/36
|
国际法方向必修
|
国际私法
|
2/36
|
国际经济法
|
2/36
|
世界贸易组织法
|
2/36
|
专
业
选
修
课
|
限
定
选
修
课
|
专业外语
|
2/36
|
至少选修
6学分
|
其他研究方向的专业必修课,均为本研究方向的限定选修课。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限定选修课。
|
|
任
意
选
修
课
|
第二外国语
|
2/72
|
适用于各研究方向,任选4学分
|
法经济学
|
1/18
|
法社会学
|
1/18
|
商事仲裁
|
1/18
|
罗马法概论
|
1/18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
1/18
|
行政程序法
|
1/18
|
犯罪心理学
|
1/18
|
法学论文写作
|
1/18
|
法律诊所
|
1/18
|
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
|
1/18
|
申论
|
1/18
|
行政管理学
|
1/18
|
必修环节
|
教学实践
|
1
|
|
社会实践
|
1
|
|
学术活动
|
1/10次
|
至少10次
|
专业Seminar
|
2/36
|
至少1次
|
文献综述及开题报告
|
1
|
|
补修课程
|
(在导师指导下,任选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4门)
|
|
非法学本科毕业学生适用,与法学本科生共同听课考试,不计入学分。
|
总学分要求
|
总学分32学分,其中学位课22学分。总学分不包括学术活动、教学实践、专业实习、专业Seminar、社会实践、文献综述及开题报告等必修环节。
|
注:《法学名著选读》要求学生在导师指导下阅读不少于5部法学著作,导师应当审查学生的读书笔记,并评定成绩。
附件2:课程规划
课程
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时/
学分
|
学时
|
开课学期
|
考核方式
|
|
讲课
|
实验
|
讨论
|
1
|
2
|
3
|
4
|
S1900001
|
第一外国语(英语)
|
4/120
|
|
|
|
|
|
|
|
考试
|
|
S1400001
|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1/18
|
|
|
|
|
|
|
|
考试
|
|
S1400002
|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
2/36
|
|
|
|
|
|
|
|
考试
|
|
S1300001
|
法理学
|
2/36
|
|
|
|
∨
|
|
|
|
考试
|
|
S1300002
|
法学名著选读
|
1/18
|
|
|
|
|
∨
|
|
|
考试
|
|
S1300003
|
法学方法论
|
2/36
|
|
|
|
∨
|
|
|
|
考试
|
|
S1300004
|
判例研究
|
3/54
|
|
|
|
|
∨
|
|
|
考试
|
|
S1306001
|
法哲学
|
2/36
|
|
|
|
∨
|
|
|
|
法理方向考试,其它考查
|
|
S1306002
|
比较法学
|
2/36
|
|
|
|
|
∨
|
|
|
|
S1306003
|
中国法律思想史
|
2/36
|
|
|
|
∨
|
|
|
|
|
S1306004
|
西方法律思想史
|
2/36
|
|
|
|
|
∨
|
|
|
|
S1307001
|
中国法制史
|
2/36
|
|
|
|
∨
|
|
|
|
法史方向考试,其它考查
|
|
S1307002
|
中国法律思想史
|
2/36
|
|
|
|
|
∨
|
|
|
|
S1307003
|
外国法制史
|
2/36
|
|
|
|
|
|
∨
|
|
|
S1307004
|
西方法律思想史
|
2/36
|
|
|
|
|
|
∨
|
|
|
S1308001
|
宪法
|
2/36
|
|
|
|
∨
|
|
|
|
宪法方向考试,其它考查
|
|
S1308002
|
行政法
|
2/36
|
|
|
|
|
∨
|
|
|
|
S1308003
|
行政诉讼法
|
2/36
|
|
|
|
|
|
∨
|
|
|
S1308004
|
行政程序法
|
2/36
|
|
|
|
∨
|
|
|
|
|
S1309001
|
刑法总论
|
2/36
|
|
|
|
∨
|
|
|
|
刑法方向考试,其它考查
|
|
S1309002
|
刑法分论
|
2/36
|
|
|
|
|
∨
|
|
|
|
S1309003
|
外国刑法
|
2/36
|
|
|
|
|
|
∨
|
|
|
S1309004
|
刑事诉讼法
|
2/36
|
|
|
|
|
|
∨
|
|
|
S1310001
|
民法
|
3/54
|
|
|
|
∨
|
|
|
|
民商法方向考试,其它考查
|
|
S1310002
|
商法
|
3/54
|
|
|
|
|
∨
|
|
|
|
S1310003
|
知识产权法
|
2/36
|
|
|
|
|
|
∨
|
|
|
S1311001
|
民事诉讼法
|
2/36
|
|
|
|
|
∨
|
|
|
诉讼法方向考试,其它考查
|
|
S1311002
|
刑事诉讼法
|
2/36
|
|
|
|
|
|
∨
|
|
|
S1311003
|
行政诉讼法
|
2/36
|
|
|
|
|
|
∨
|
|
|
S1311004
|
司法制度研究
|
2/36
|
|
|
|
∨
|
|
|
|
|
S1312001
|
经济法理论
|
2/3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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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方向考试,其它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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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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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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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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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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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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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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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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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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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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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方向考试,其它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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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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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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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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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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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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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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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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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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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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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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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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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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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方向考试,其它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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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1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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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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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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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1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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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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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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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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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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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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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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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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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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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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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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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外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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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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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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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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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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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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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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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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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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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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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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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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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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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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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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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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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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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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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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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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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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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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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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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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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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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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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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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0013
|
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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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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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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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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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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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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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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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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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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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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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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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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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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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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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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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0017
|
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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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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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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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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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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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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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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