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研究生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更好地培养高层次的医药科技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统招博士生、硕士生。
第三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友善、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勇于探索、诚实守信,树立集体主义精神,积极参加学校文体活动。
第四条 贯彻本细则要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坚持说服教育和制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研究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在校研究生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校管理制度享有图书资料借阅权、动物实验权、使用学校和研究生部文体设施的权利。
(二)享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社团和文娱体育活动的权利。
(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奖学金的权利,享有担任教学助教后获得报酬和获得助学金的权利。
(四)享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完成研究生部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五)对学校、研究生部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享有向学校、研究生部提出申诉和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研究生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相关手续的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三章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应事前向学校请假。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并领取有关材料。委培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并领取有关材料。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没有经过批准,逾期半年不缴费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半月不报到者;
(三)有严重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或道德品质败坏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并到我院研究生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自筹经费研究生凭缴纳学费单据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作旷课处理。逾期半月不到校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纪律、考勤
第十二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舞弊。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以上医院证明。经教研室、导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部审批。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须请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由研究生部批准,一周以上须报主管院长批准。批准材料存研究生部备查。外出学习、听学术报告、参加会议、查阅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不得借口旷课。有事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处理。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研究生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不得被抽调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或派出国。擅自抽调或派出国者取消其学籍。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手续,研究生申请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必须休学,需要较长时间治疗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和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原则上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期满的两周内,未申请复学或继续休学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如已恢复健康,应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向研究生部申请复学,并附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部和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复学。
第四节、转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需经由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凡需转学或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有关院、系部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和主管院长,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者,送交本院、系部审批的申请,还须有报转入专业所在院、系部领导与导师签署同意接受的意见;转学者,还须事先征得报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节、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应予退学或取消学籍:
(一)休学期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二)硕士生一学期中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 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
(三)经过考核,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四)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校学习的;
(五)因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六)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的;
(七)未经办理请假手续,半个月内未注册者的;
(八)未经请假,连续旷课达50学时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要求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导师和所在院、系部要签署意见。取消研究生学籍,须由院、系部征求其导师意见后提出书面报告。研究生退学或取消研究生学籍,须经研究生部同意并报主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将学校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研究生,均作为自谋职业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一般退回其原所在单位。如情况特殊,也可退回其家庭(含配偶)的所在地;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一律退回其家庭(含配偶)所在地。
第六节
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七条 硕士生学制三年,个别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由本人申请,指导老师同意,院、系部审核后,经研究生部和主管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延长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两年。在延长期内的研究生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费研究生延长在校期限,其培养费停发。
第七节
毕业、就业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达到课程学习学分和德育积分要求,完成论文并通过答辩,经我院学位委员会评定通过,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与德育、体育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能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没有完成学位论文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贵阳医学院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着重就政治觉悟、思想意识、品德以及学习、劳动态度等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我校印发。
第三十四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学籍管理,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经研究生部同意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德育考核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有用人才,坚持又红又专,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培养方向,使我院对研究生的培养全面发展,特制做出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贵阳医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2点补充规定为:统招博士生德育分为5分以上(含5分),统招硕士生德育分为10分以上(含10分),同等学力硕士生德育分为5分以上(含5分)。积分不到分值者,不予毕业或授予学位。
第三十八条 德育学分的计分依据:
(一)参加一次学院大型活动,并完成所要求活动内容的计1分;
(二)参加一次研究生部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专业学术和人文学科讲座的计0.5分;
(三)参加一次研究生部组织的社团活动或义务劳动的计0.5分;
(四)被评为院优秀硕士毕业生者加1分;
(五)获先进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院级表彰者加1分,获省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六)有重大的见义勇为或救死扶伤行为并有翔实证明材料的加1分;
(七)在校就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处分一次的扣0.5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的扣1分;受到记过处分一次的扣2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2.5分。
第三十九条 计德育学分的对象和计算
(一)我院统招与同等学力转为统招研究生为计分对象;
(二)统招研究生计分时间为3年;
(三)同等学力转为统招研究生的计分时间为入校学习的第二年起。
第四十条 德育分的记载与管理:
(一)德育分由年级辅导员在每次活动或加减分事实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生德育记分卡上进行登记;
(二)学生毕业时由辅导员将应届毕业生德育分累计后并成册,加盖研究生部总支委员会印章,报研究生科备案。
第四章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部配合校各职能部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以保证研究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会是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具有提出研究生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等方面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部通过意见箱、网页留言簿、座谈会等形式来保障研究生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渠道的畅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成为校园中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的模范,为创建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贡献力量。
第四十五条 在研究生中严禁出现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抵制非法传销,反对邪教,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有在校园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权利。成立团体,应当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部组织并支持研究生开展对提高综合素质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必须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报告。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研究生部鼓励 、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资助。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研究生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时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违反宪法、法律和有损社会公德的言论。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贵阳医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整洁,合理使用宿舍的电讯、网络设施。安全使用水电。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外出进行课题研究,需要办理退宿手续的,应当持导师签署同意的申请书及《课题研究协议书》,经研究生部同意后,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五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返校复住学生宿舍的,经研究生部同意,持书面证明到宿管中心办理复住手续。严禁不办理手续擅自入住的行为。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夫妻同为我部研究生的,配偶前来探亲、陪读及有正当理由需院外租房居住的,除经研究生部同意其书面申请和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以外,还应当由退宿者本人出具《院外居住安全保证书》,交研究生部留档备查。
第五十七条 本地户籍或投亲靠友院外居住的,应当到研究生部说明情况办理走读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五十八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奋发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有用人才,结合我院实际,设置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五十九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组织纪律性强,无缺旷课(工)现象。
(三)具备上述条件者,按以下评比标准打分,按分数高低顺序确定是否获奖和获奖等级。
1、基本分:
a: 各科成绩平均分:以每人的所有课程成绩的总分/所有课程的门数;
b: 以本年级选课门数最少的同学的门数为基本门数,选课数超出基本门数,超出数每门加0.1分:
基 本 分 = a + b
2、外语过六级加0.5分;
3、在读期间学术论文加分:省(院)级期刊1分/篇;核心期刊3分/篇;正式刊物上综述文章0.5分/篇;省级以上正式学术会议上的大会发言0.5分/次。
4、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1分/次:
总评成绩=基本分+各项得分
5、参加评奖者的总评成绩及单科成绩的要求如下:
一等奖:总评成绩不低于9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3分;
二等奖:总评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8分;
三等奖:总评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8分。
第六十条
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一)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一等奖300元,按研究生人数的3%评定;二等奖200元,按研究生人数的5%评定;三等奖100元,按研究生人数的7%评定。
(三)对院校级、省级以上的体育比赛和其他社会活动竞赛获奖者,设单项奖,标准为:获省级竞赛第一名(一等奖)者:200元;校级第一名(一等奖)者:100元。
第六十一条 评定及发放办法
(一)由研究生部组织各年级每学年按上述比例组织评定一次,经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二)获奖期间受党、团、行政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休学的研究生从休学当月起停发奖学金。
(三)获各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填写《贵阳医学院奖学金评定表》,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节
评选优秀毕业生条例
第六十二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有用人才。表彰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宣传其先进事迹,以激励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的事业心、主人翁责任感以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特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三条 评选对象和范围:我院统招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
第六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思想觉悟高,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道德品质优秀,模范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及党团组织的活动,努力做好社会工作。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成绩优秀,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测评成绩优秀(考试课程成绩80分以上,其余课程70分以上)。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
(四)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择业观。
(五)选优秀硕、博士毕业生名额控制在统招毕业生总人数的5%范围内。
(六)在校就读期间有补考科目;在校就读或获奖期间受党、团、行政处分者,丧失评选资格。
第六十五条 选评的要求、方法、步骤及报送
每年5月中旬由研究生部总支及辅导员、专业课导师、教研室和应届毕业生民主推荐、评议、张榜公告,研究生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填写《贵阳医学院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审批表》,报学院审批。
第三节处
分
第六十六条 为了维护研究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秩序,形成良好校风和学风,加强对违纪研究生处分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而做出如下规定: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规或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年,受留校察看的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查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 凡受过以上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
(二)凡被授予“优秀班团干部”、“优秀博士、硕士毕业生”称号者,在毕业前如有违纪处分行为,经主管院长批准可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十九条 对违法违纪的研究生,依据《贵阳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肃批评教育。处分时态度慎重、实事求是,根据其错误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等情况,做出恰当的处理。
第七十条 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之前,听取拟被处分者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结论送交被处分者,允许被处分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十一条 被处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报送主管院长并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取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五)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后果严重者;
(六)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七)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八)违反规章制度及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七十三条 对犯错误研究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应在15日内向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无理取闹者将从严处理。
第七十四条 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理的,由相关院、系部提出意见,研究生部同意并报送主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对其中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中国共产党领导行为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研究生,在接到离校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若无故不离校者,按外来人员滞留学校处理,并将户籍转至其家庭(含配偶)所在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研究生部。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