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够独立从事刑法学专业教学、科研和司法实务工作的21世纪复合型高级法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诚实正直,乐于奉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刑法学知识,熟悉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活动的能力。
3、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把握正确的研究方向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培养实事求是、坚持真理、谦虚谨慎的优良品质。
4、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较为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5、坚持体育锻炼,注意思想修养,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二、研究方向
1.中国刑法学
研究中国刑法总论、罪刑各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刑法在民族地区的适用。
2.少数民族刑事政策与民族法制
研究少数民族刑事政策和少数民族刑事法制;研究民族地区的犯罪预防与控制。
3.刑事执行法学
研究刑事执行法律的基本原理;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刑事法律的执行。
4.外国刑法学
研究外国刑法总论、罪刑各论的理论与实践;中外刑法的比较研究;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三、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总学分≥32,其中学位课程学分不少于24学分。
四、课程设置
见“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一览表”。
五、培养方式与方法
1.实行导师负责制
硕士生培养在导师组集体培养的同时,实行导师为主导负责培养工作,包括思想教育、学风教育、培养计划的制定、学位论文的指导等。
2.课程学习
硕士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各门学位课程,硕士生课程学习,采取教师讲授、讨论、自学等,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学分。
3.关于实践教学和学术活动
实践教学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和内容。其中教学实践不得少于20学时,科研实践活动不得少于1次,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少于3次。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前沿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等。研究生必须参加5次以上的本专业学术活动(其中包括本人做一次学术报告)。实践教学和学术活动后,学生需进行总结并填写《贵州民族学院研究生实践教学情况登记表》、《贵州民族学院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表》,由导师和有关教师对其考核,给出评语和成绩,通过者才给予学分。
六、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方准许进行学位论文的撰写。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写作时间应不少于1年(从开题报告到全面完成)。
1.选题要求
论文选题应当结合本专业进行,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开题报告
根据论文选题的要求,经过学科导师组的论证,在第三学期末完成开题报告。
3.论文撰写
全文不少于3万字。论文格式要符合学术规范。
4.论文答辩
严格论文评阅和答辩,考核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和表达能力。答辩委员会由5名同专业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要有校外专家1人以上。
七、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完成后,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在读期间,以贵州民族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方具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依据《贵州民族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学生如各方面满足学位授予条件,则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一览表
课程
类型
|
序
号
|
课程
编号
|
课 程 名 称
|
学
分
|
周
学时
|
总
学时
|
开课
学期
|
考核
方式
|
备注
|
学
位
课
程
|
公共
学位
课程
|
1
|
03010401A
|
英语
|
3
|
4
|
144
|
1、2
|
考试
|
|
2
|
03010402A
|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
2
|
2
|
36
|
1
|
考试
|
3
|
03010403A
|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1
|
2
|
24
|
2
|
考试
|
专
业
学
位
课
程
|
4
|
03010404A
|
法理学
|
3
|
3
|
54
|
1
|
考试
|
|
5
|
03010405A
|
刑法总论
|
3
|
3
|
54
|
1
|
考试
|
6
|
03010406A
|
刑法各论
|
3
|
3
|
54
|
2
|
考试
|
7
|
03010407A
|
外国刑法学
|
3
|
3
|
54
|
2
|
考试
|
8
|
03010408A
|
国际刑法学
|
3
|
3
|
54
|
2
|
考试
|
9
|
03010409A
|
刑事诉讼法学
|
3
|
3
|
54
|
1
|
考试
|
非
学
位
课
程
|
专
业
选
修
课
程
|
10
|
03010401B
|
证据学
|
2
|
2
|
36
|
1
|
考查
|
方向1、2
|
11
|
03010402B
|
刑事执行法学
|
2
|
2
|
36
|
2
|
考查
|
方向1、3
|
12
|
03010403B
|
犯罪学
|
2
|
2
|
36
|
2
|
考查
|
方向2
|
13
|
03010404B
|
外国刑事诉讼法学专题
|
2
|
2
|
36
|
2
|
考查
|
方向3
|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程
|
14
|
03010405B
|
犯罪心理学
|
2
|
2
|
36
|
1
|
考查
|
|
15
|
03010406B
|
法律英语
|
3
|
3
|
54
|
1
|
考查
|
|
16
|
03010407B
|
人权法
|
2
|
2
|
36
|
2
|
考查
|
|
其他
必修环节
|
实践教学
|
1
|
|
|
|
|
|
学术活动
|
1
|
|
|
|
|
|
同等学历硕士生应在第一、第二学年至少补修以下课程中的两门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补修课程全部跟随本科生随堂听课;补修本科课程成绩记入成绩档案,但不记学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