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公共选修课是基于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旨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各种技能,提高学生的个人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对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充分利用校内外的教育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公共选修课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开设,并需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中。
二、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范围:不限学科门类,凡有利于扩大研究生知识面,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均可申报。
三、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凡符合条件的校内教师均可自愿申报开设研究生公共选修课。
四、每门课一般为18-36学时,计1—2学分。
五、我校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一般在前一学期的第十二周填写《研究生公共选修课开课审批表》(含课程大纲),提交到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
六、研究生处在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公布拟开设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的科目、时间、授课地点,供学生选择。
七、研究生公共选修课实行选课试听制度,即在每学期开学初,研究生进行网上选课,试听二周后可进行补选和退选,最终确定所选修课程。研究生最终确定选修课程后不得退课。
八、开课第三周确定选课学生人数,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本学期暂停开课,列入下学期研究生公共选修课计划。
九、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的成绩管理办法同研究生其它课程。
十、研究生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应认真履行主讲教师职责,授课计划齐全,教案完整。
十一、附则
1.本规定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