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课程考核直接制约和体现教育质量的好坏,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考试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选修课程和补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学位课一律考试;选修课一般采取考查方式,跨专业考入的硕士研究生补修该专业大学本科必修课程,随本科一起考试。
二、考核方式
课程考试的方法采用多题型、多角度、笔试与口试相结合、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考试、考查。
(一)学位课程的考核办法(外语除外),属于考试科目,采取笔试、论文等方式考试。
(二)选修课程考试方式,属于考查科目,采取笔试、论文等方式进行。
(三)补修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导师组安排,随本科听课并参加本科考试,考试完毕将成绩交研究生处。
三、命题
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考核命题的主要依据;命题的范围主要包括该门课程的教材内容以及教师讲授的内容;命题的重点在于检验学生对所学的该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及其运用所学知识、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学位课程考试的命题(外语除外),应根据教学大纲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笔试的命题宗旨着重在于考核学生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题型多样、题式规范、覆盖面大、份量适度,一般采取集体命题方式;论文命题的宗旨着重在于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论证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能力。任课教师应列出5个以上的题目供学生选择,必要时可加口试。
(二)选修课程考查的命题:要求学生全面掌握课程内容,并有一定的深度,注意考核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采取论文考查方式命题,任课教师应列出5个以上的论文题目;如果采取多题型方式命题,试题的比重一般应为,基础题占50%,应用题占50%。
(三)试题无论是否需要打印,于考试两周前交研究生处审核;考核结束后将试题交所在学院、系保存。
四、考试成绩的评定
(一)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评定。
(二)选修课考查成绩,以百分制评定,或以五级记分等级标准评定(优、良好、中、及格、不及格)。
(三)补修课考试成绩,按本科规定评定。
(四)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的成绩,由该生所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的实习报告写出评语,以五级记分等级标准评定。
(五)教学实习成绩,由学校指导教学实践的指导教师写出评语,以五级记分等级标准评定。
五、免修和选修课
(一)免修:研究生对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如果认为自己已经达到该门课程的要求,可以提出免修。但须经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和专业教师对该生进行申请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免修。
(二)选修课:研究生申请选修课,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列入教学计划。申请的选修课,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应在授课两周后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六、考核时间
(一)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一周内进行,选修课的考查可安排在考试之前进行。考试、考查结束后,教师应填写《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并于考试后一周内送交院、系,由院、系转报研究生处。考试的试题、试卷及成绩应在院、系留存备查。
(二)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三)补修课程的考试时间原则上随本科考试而定。
七、缓考
研究生确因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凭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因事申请缓考者,一般不予批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需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导师同意,报院、系和研究生处领导批准,方能缓考。
(二)缓考与补考一起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的考核成绩记载;不及格,准予正常补考一次。
(三)未经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批准缓考而擅自缺考的学生以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补考。
八、补考
(一)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应正常补考一次,正常补考的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二)学位课程的补考一般不得超过一门,重修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补考。
(三)期末考核中旷考和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可于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四)专业实习、教学实习不及格,做结业处理。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作一次,经补作及格者,准予毕业;补作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以后不得再申请补作。
九、考试纪律
(一)严守考试、考查机密。无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泄漏或偷窃考试机密,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严格考场纪律,监考教师应恪守职责,不得随意远离考场,对于作弊的学生不得讲人情,一经发现必须报研究生处严肃处理。
(三)研究生要自觉遵守考试考查的有关规定,对在考试中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学校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