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文件,鼓励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专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科研单项奖学金。
一、普通奖学金
(一)条件
l.凡我校国家计划内(统招公费)在学研究生可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3.研究生在学期间,转入委培、定向培养、休学等须按有关规定停发普通奖学金。
(二)期限
1.普通奖学金的发放,以研究生入学时(当月)开始计算。发放时间不超过同一学历国家规定的培养时间(3年)。
2.因故(除因病休学等特殊情况外)延迟毕业的研究生,延迟期间奖学金停发;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但复学后,其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三年。公派出国学习的研究生,出国期间奖学金停发,但短期出国(三个月内)奖学金照发。
3.研究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三)标准
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分以下档次发放: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和参加工作不满两年者;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入学前参加工作满四年以上者。
(四)认定
1.申请普通奖学金的往届研究生须出具正式(人事部门出具的)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
2.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工作年限界定以正式人事档案履历为准。离职、辞职、非应届非在职或无正式工资转移关系证明,或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工资关系、或出具工资介绍信的单位与报考时的考生所属单位不相符的研究生,以人事档案记载工作履历为准。
二、优秀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评定期内)按学年各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
4.积极参加科研学术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
5.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尊敬师长,文明礼貌,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6.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一律不能评选优秀奖学金。
(二)评选办法
1.评选比例每学年按实际在学人数10%的比例确定。(九月份入学新生不参加评选)
2.本人申请,填写《贵州民族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表》,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和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确定名额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标准
评定期内:一等奖学金每生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400元。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处理好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能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并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在建设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显著。
3.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具有奉献精神,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做好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二)评选办法
1.每学年末由各院(系)组织评选。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当年研究生干部总数的15%。
2.被确定为优秀研究生干部,填写《贵州民族学院优秀研究生学生干部申请表》,由各院(系)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再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标准
评定期内:一等奖学金每生1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5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300元。
已享受优秀奖学金者,不再享受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四、科研单项奖学金
研究生科研奖励标准:
1.《Nature》、《Science》3000元/篇。
2.SCI、EI、ISTP、SSCI、AHCI收录论文;《新华文摘》、《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1000元/篇;在国内一级权威期刊上(按贵州省人事厅公布目录),每篇奖励500元;在核心期刊(由学校认定)上发表论文每篇200元。
3.出版学术专著一部,奖励1000元。
4.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5.国家级成果一等奖获奖人(不分排名),每项奖励5000元,国家级成果二等奖获奖人(不分排名),每项奖励3000元;省部级成果一等奖,排名属前三名的,奖励2000元;省部级成果二等奖,排名属前二名的,奖励1000元。
6.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采纳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奖励1000元,省级党政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奖励300元。
7.艺术、体育类成果获国家级奖,奖励1000元,获省部级奖,奖励300元。
以上论文或专著署名须为贵州民族学院,且为第一作者;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减半(限1篇)。
五、附则
1.以往同类规定如与本规定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