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普通助学金是教育部和财政部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的规范发放,特制订本规定。
一、 发放对象
研究生普通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被录取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国家计划内定向的公费研究生。
二、 申请办法
应届公费新生将学籍档案转到所在学院后,由学院集体申请普通奖学金。往届公费新生在入学报时将个人档案转到所在学院,将工资关系介绍信(无正式工作单位者须由档案保存单位出具证明)转到研究工作部,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可以办理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工作部正常受理申请普通奖学金的时间为新生报到后的三个月,超出期限一般不予补办。
三、 发放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应届和有两年以下工龄者每生每月271元;有2-4年工龄者每生每月291元;有4年以上工龄者每生每月311元。
(二)硕士研究生应届和有两年以下工龄者每生每月231元;有2-4年工龄者每生每月251元;有4年以上工龄者每生每月271 元。
(三)工龄按派遣到工作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毕业后无正式工作单位者不计工龄。
四、普通奖学金的正常发放期限为研究生入学的当年的 9 月份至第三年的 6 月份。
五、停发情况: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从处分文件下发之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转出档案者,从转出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四)因入学考试弄虚作假被取消学籍者,从取消学籍文件下发之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并追回已发助学金。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