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学位授予等环节工作,确保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体制
(一)工商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BA)研究生教育是一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的一种类型,组织管理体制与其它研究生一致。其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由研究生院归口统一管理。
(二)根据MBA教育的特点,学校成立MBA教育中心, 挂靠经济管理学院。MBA教育中心负责有关 MBA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经济管理学院应将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点的学科建设统一纳入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统筹考虑。
(四)MBA教育中心负责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及资深企业家组成内蒙古大学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对MBA教育提供相关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培养目标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有敬业、合作和创新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该语种的外文资料,并具备一定的听说能力;具有独立从事管理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现代企业高级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
(一)采用脱产和不脱产两种方式完成学业,但要求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学年。
(二)MBA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两年半至三年,一般不予延长。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延长期内应按我校有关规定另行交纳学费。
第五条 培养过程的基本要求
(一)MBA授课教师一般应为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或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讲师,由MBA教育中心主持面向校内外公开聘任,实行动态淘汰制。
(二)MBA教育按课程分为综合类、管理类、经济类、财务类、金融类和信息类等大类课程组,各课程组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该类课程的教学大纲编写、教学进度安排、教材、案例和课件等建设。
(三)MBA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学生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以便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评估表和评估结果由MBA教育中心负责保存,以便研究生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抽查。
(四)MBA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由公共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程组成,非学位课由选修课和学术报告会(MBA论坛)两部分组成。
(五)MBA研究生的课程总学分为45学分以上,每生须修满规定的学分,且大部分学分应通过考试取得。
(六)政治理论课和外语课两门公共学位课单独开设,由MBA教育中心负责实施。
(七)每门课程都必须有规范的教学大纲,经批准后实施。教学大纲一式三份,作为教学管理文件由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管理办公室、MBA教育中心、任课教师各存一份。
(八)MBA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于第四学期中提交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式五份,研究生院、经济管理学院、MBA教育中心、导师(组)及研究生本人各执一份。
第六条 中期考核
MBA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必须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和程序可参照《内蒙古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暂不作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MBA教育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院长负责统筹和领导。
(二)为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原则上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同届MBA研究生的总人数不超过5名。
(三)学位论文至少应有半年以上的工作量。论文内容可为专题研究,可为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或企业诊断报告,也可编写高质量的案例。
(四)对MBA研究生暂不要求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五)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申请程序按《内蒙古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第八条 就业及其他
(一)委托培养的MBA研究生,毕业后一律回原单位工作,学校不接收任何形式的改派申请。其他培养类型的MBA研究生的就业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春季入学的MBA研究生组织及户口关系不转入学校,秋季入学的MBA研究生按我校统招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MBA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也不参评我校设立的其他类型的奖学金。
第九条 本规定未列事项均按我校统招研究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