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收费政策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奖学金评定范围是2007级及以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加奖学金评定;非在职或委托培养且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可以参评,但暂停奖学金发放;待档案转入我校后,学校视具体情况发放。2006级自筹经费的研究生按照汕大研字[2007]01号文件精神评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不进行奖学金评定,非在职或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按照1000元/月标准发放补贴。
二、评定标准和原则
一等奖学金标准为12000元/年,二等奖学金标准为9000元/年,三等奖学金标准为7000元/年。奖学金评定要体现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考虑到学科之间存在的差别,按照以各学科点为单位下发的等级名额评定。各学院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学院内各学科等级名额进行适当调整。对于个别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影响的研究生,各学院可作出降低等级或不予评定的建议。
三、评定办法
(1) 一等、二等奖学金名额为各学科参与奖学金评定人数的80%,其中一等奖学金名额占各学科参与奖学金评定人数的50%。
(2) 第一学年的奖学金主要根据研究生入学成绩(初试、复试)而定,各学科完成研究生复试后,随拟录取名单一同上报研究生学院。第一学年的一等奖学金仅限于第一志愿报考汕头大学的考生。
(3) 第二、三学年的奖学金主要根据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由各学院按照等级名额评定。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或委托学科)制定。
(4) 在奖学金评定工作中,应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应有导师的参与和学科的意见。
(5) 研究生学院在对各学院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后具体实施,奖学金将按学期或按月发放。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20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