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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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

 
为规范对研究生的培养管理以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汕头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提前毕业原则
审批提前毕业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控制原则。在完成培养计划、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注重提高培养效率,允许少数已达到本专业培养要求的优秀研究生提前毕业。
二 申请提前毕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优秀,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在读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
2.申请人的本科专业背景与研究生所学专业相近;
3. 申请人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广,综合素质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培养环节,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课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
4.申请人在本学年已经获得应评的最高等级奖学金;
5.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已经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并经导师审查认定论文质量合格;
6.具有较强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申请人第二)在公开出版的本学科重要学术期刊(不含会议论文集及增刊)上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2篇,发表论文署名单位应为汕头大学。研究生所在学院和学科负责对学术期刊重要性的认定,并严格把关。
7.有特别突出业绩者可放宽上述条件要求。
三 申请时间
符合上述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或半年毕业,申请人应在4个月前提交申请,逾期恕不予办理。
四 申请程序
1. 研究生填写《汕头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提交课程成绩单和有关材料;
2.指导教师就申请者论文撰写情况签署书面详细意见;
3.研究生所在学科根据其课程学习、论文及科研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4.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
5. 研究生学院审核并上报学校批准。
五 附则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9日颁布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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