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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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管理规定(修订)

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汕头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不接受研究生转学申请。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的申请。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仅限转向学校已经正式招生的博士、硕士专业。转专业申请仅限于一年级研究生。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学校一般不受理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申请。
第二条 导师调离后研究生须办理转导师手续。如导师及研究生本人均强烈要求维持原指导关系且所在学科及学院同意,高年级研究生可不办理转导师手续,由原导师继续指导至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办理转专业转导师的具体程序为:
(一)由本人在研究生学院下载并填写《汕头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导师)申请表》;
(二)转出专业导师及所在学科和学院签署意见;
    (三)转入专业导师及所在学科和学院签署意见;
(四)提交签署意见的申请表报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五)研究生学院审批同意后通知研究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后,须重新制定或调整个人培养计划,修满新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若以前所修课程与新定培养计划所修课程相一致,承认其所修学分;若以前所修课程与新定个人培养计划应修课程无关,则所修学分无效。
第五条 转专业转导师研究生的学制原则上按原入学时间计算,因特殊情况可相应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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