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为了健全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目的
第一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其目的是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效,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品学兼优的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使绝大多数研究生毕业时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的要求,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尽早做出妥善处理。
二、考核时间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一般在第四学期(三月份)进行中期考核。
第四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硕士点导师组长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允许延期,但必须参加本硕士点3个月之后的重新考核工作,并不得再延期。
第五条 已办理休(停)学手续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与下一年级研究生同期进行。
三、考核组织与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布置全校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硕士点成立由3位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本专业研究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可另设工作秘书1名。
第八条 实行中期考核制度是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硕士点要认真对待,精心组织,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同时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考核内容
第九条 考核内容包括:
1.思想政治表现: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2.培养环节完成情况:检查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培养计划情况,包括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情况及文献阅读、学术报告等环节的完成情况。以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取的研究生,必须补修满本专业大学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若有未完成培养环节,需特别注明。
3.科研综合能力:着重考核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情况、发表论文及获奖情况、研究生自选研究项目完成情况、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等。
4.身心状况:检查研究生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
五、考核等级及评定标准
第十条 考核结果设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一条 研究生达到以下要求,方为合格: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3.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以同等学力和跨学科专业入学的研究生必须补修满要求的本科课程,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适宜继续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中期考核不合格:
1.学位课有两门未达70分或一门未达70分补考后仍不及格;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3.政治思想、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等方面表现较差且无明显改进;
4.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中期考核。
六、中期考核步骤和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步骤为:
1.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召集各学科专业考核小组、导师、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传达中期考核文件精神及实施方案;
2.被考核的研究生如实填写《广东商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汇报入学以来在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论文发表等方面情况;
3.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并在研究生的中期考核表中签署综合考评意见;
4.考核小组审核研究生培养计划执行情况、科研综合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及身体健康状况等;
5.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自述、指导教师评语,参照研究生成绩表等材料对研究生逐个进行全面综合评议,并给出评估结果,作为研究生中期考核分等筛选的依据。
6.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对中期考核结果审核,认真、慎重审查后,由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在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7.为了增加中期考核的透明度,应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七、中期考核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研究生,可按培养计划进入学位论文工作,继续攻读学位。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研究生,有关部门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重新考核工作,重新考核通过者,继续攻读相应学位,但在其考核成绩中注明“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不合格者,按《广东商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建议其退学。
八、材料报送
第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各硕士点应在两周内将《广东商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统一交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将通过考核研究生的中期考核表存入研究生业务档案中。
九、其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