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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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学院批准。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经学院按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五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院保健科或附属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教研室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逾期而未愈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病已愈者,须于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保健科或附属医院复诊,确已痊愈者,经审查同意后可办理有关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限期离校。原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治疗,其工资及其它费用均由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职工病假规定处理;由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考取的,退回原培养学校;其他人员自行回家治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一年级研究生享受寒、暑假,二、三年级研究生与所在教研室的助教或住院医师相同,由所在教研室及导师安排。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准出国进修学习,对因课题需要确需出国交流、短期培训和/或联合做实验者,有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研究生处审核,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在校研究生一般不批准结婚,擅自结婚者,令其退学。确实符合晚婚年龄(男28岁,女25 岁以上)要求结婚者应办理申请手续,经导师、所在教研室(所)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办理结婚手续,可在寒、暑假期间结婚。研究生在学期间结婚,学校不负责结婚住房,不给生育指标,不发独生子女费。因生育中断学习者作休学处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习期间病假需有学院保健科或附属医院的病假单,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一个半月者应休学。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内,经导师同意,由教研室批准,报各系(部、附属医院)及研究生处备案;请假一周以上至半月以内,经导师、教研室同意,由系(部、附属医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半个月以上,经导师、教研室、系(部、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研究生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学期超过两个月者必须退学。凡未经请假或无故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无故旷课一学期超过七天者,给予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十四天者,令其退学。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院保健科或附属医院诊断需休养治疗,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教研室(所)提出意见,研究生处审查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休学半年以内,奖学金照发;超过半年发80%奖学金。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原则上须离校回家或原单位休养及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院保健科或附属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研究生处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复学。学习期限可以顺延。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单位同意,研究生处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学院保健科或附属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或因生育中断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学院向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推荐就业,报培养单位所在省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培养单位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学院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审批,报广州市教育委员会及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院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前,要认真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综合考核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毕业证书,不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的现行规定执行。结业研究生由学院推荐就业。国家计划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前,研究生处要认真听取导师、研究生及有关人员的意见,如实反映本人要求,研究生要正确处理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找到工作单位者,应服从学校统一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就业方案一经确定,研究生要如期离校报到,逾期三个月不报到者,经部门批准,取消分配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由本人或以后录用单位向学校交纳培养经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随之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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