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农硕师计划”研究生招生简章
各学院并转学工办:
现将“2011年“农硕师计划”研究生招生简章”发给你们,请做好发动宣传工作,具体实施通知待教育厅下发“各地方需求计划”后再次下发,学院所有的推荐、复试和录取工作都将在10月18日前全部结束,并于10月19日-25日进行公示,请密切关注!
2011年“农硕师计划”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 (教育部简称“硕师计划”,我省简称“农硕师计划”)目标是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培养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骨干教师,提高农村教师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
二、培养方式
部分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推荐免试到指定的高校取得教育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学生先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3年,边工作、边学习,通过现代远程教育、寒暑假集中面授等方式学习研究生基础课程。再到高校脱产集中1年学习核心课程,并完成教育硕士论文答辩,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三、报名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教育工作;
(二)2011年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且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
(三)志愿到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具备教师资格条件;
(四)本科所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等专业。
四、推荐学校和培养学校
推荐学校是能够开展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的高等学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农硕师计划”专项推荐免试工作的高等学校。包括: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大学、深圳大学。
培养学校是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的高等学校。包括: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大学、深圳大学。
各学校推荐的“农硕师计划”研究生原则上在本校培养,暨南大学推荐的“农硕师计划”研究生在中山大学培养。
五、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名单
省教育厅将各地需求计划通知各推荐学校。
六、选拔时间及程序
(一)选拔时间:2010年10月25日前。
(二)选拔程序:
1.本人申请
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领取并填写《2011年“农硕师计划”研究生登记表》。填表时注意事项:
(1)只能填报指定的培养学校;
(2)填写登记表则表明本人志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
2.学校推荐
推荐学校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精神、研究能力和特长等方面进行考查,并考虑农村学校对学生所学专业的要求,在限定的名额内择优推荐。
被推荐的学生名单在本校网站和公众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未经过公示的学生,推荐结果无效。
公示无异议的应届毕业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完成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程序。推免生资格需经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并在《2011年“农硕师计划”研究生登记表》(附件3)上加盖公章。
3.培养学校复试
培养学校对推荐的毕业生进行复试(含面试),确定预录取名单,并在《2011年“农硕师计划”研究生登记表》培养学校意见栏内签署录取意见。
4.签约和录取
培养学校复试完成后,省教育厅即组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学校按照正式教师聘用程序对取得预录取资格的毕业生进行面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通过面试的毕业生签订教师聘用合同。培养学校录取签订教师聘用合同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为“农硕师计划”研究生。
七、任教及培养
(一)到农村学校任教
2011年8月份前“农硕师计划”研究生按有关规定到农村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将户籍及人事档案等落在任教学校所在县。《2011年“农硕师计划”研究生登记表》放入人事档案。
(二)到培养学校学习
“农硕师计划”研究生于2014年9月到培养学校报到并进行为期一年的在校学习。
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农硕师计划”研究生,不转户口、档案。其他“农硕师计划”研究生,户口、档案转至培养学校。
学生报到时需持《2011年“农硕师计划”研究生登记表》,在登记表中要由任教学校签署任教满3学年、年度考核合格的考核意见。任教不满3年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八、有关政策规定
(一)“硕师计划”研究生自2011年8月到农村学校报到后,在三年服务期内,按照在职教师相关政策待遇执行。
三年服务期满后与当地教育部门续签教师聘用合同的“硕师计划”研究生,脱产学习一年的相关待遇,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执行。
(二)“硕师计划”研究生自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在培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
(三)“农硕师计划”研究生如愿意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服务期从三年延长到五年的,可申请享受本科学习费用的“上岗退费”政策优惠,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师〔2008〕7号)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