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地分配、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更好地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划拨办法
研究生培养经费标准为1800元/人·年。
研究生培养经费实行学校、系(学位点)、指导教师三级管理的办法,采取“按实核拨,专款专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由研究生处、财务处每年按在校研究生人数及每生标准核算、划拨至各学位点所在系和每个导师掌握使用。其中,40%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公用经费划拨于各学位点所在系,由系负责人支配用于解决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经费开支问题。60%的经费根据各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人数由研究生处核算后报财务处直接划拨到其相应导师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卡”内,由导师签字审核开支。
二、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学位点所在系支配使用部分
1、聘请校内外专家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所需的专家劳务费;
2、与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直接相关的餐饮费与专家差旅费;
3、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其它费用。
(二)导师支配使用部分
该部分经费只限于用在研究生的培养中,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包括:
1、消耗性实验材料费、试验(加工)费;
2、专业书报资料费、文献检索费;
3、资料印刷(含复印、打印)费、装订费;
4、参加学术会议、社会实践、调研等会务费、差旅费;
5、发表论文版面费。
三、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1、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可购置与业务学习相关的专业书报资料,报销时需附购书清单,报销后专业书报资料可归研究生个人所有。
2、研究生外出调研或参加学术活动应填写《漳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外出调研、参加学术活动审批表》,经导师同意,系分管领导审批,报销时需附该审批表。研究生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业务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对研究生的外出调研活动应做好规划,严格审批,对发票开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研究生管理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定期对研究生业务费的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估,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在全校通报批评。
4、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