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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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决定按照本专科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运行模式,在各学院设立管理助理类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各学院应指定一名辅导员专项负责研究生勤工助学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研究生,应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和定向、委培研究生(除非其原工作单位与学校有协议,由学校负责其待遇)。上一学期有违反校规校纪记录者,不能参与下一学期的勤工助学。
  第三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承担各类行政管理、思想教育管理、技术管理的辅助工作,各学院可根据实际设立辅导员助理、本科生班主任助理、实验室助理、科研助理或各级党政领导的行政秘书等岗位。岗位总数原则上以月工资总额不超过“学院研究生总人数*30元”为上限,全校岗位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月工资标准为150-320元,具体由学院根据岗位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并报学生处审核确定。所有岗位均以固定工资的形式按月发放,全年不超过10个月。
  第五条 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在学工系统中提出下学年岗位设定申请,详细填写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经学院勤工助学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学生处审批。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岗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各学院岗位设定经学生处审批同意后,由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招聘,程序为:各学院在本学院发布招聘通知→学生登录“信息门户——研究生工作系统”提出申请→学院组织招聘录用→向本学院公示招聘情况→报学生处备案→起用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 每月研究生勤工助学工资,将在下月15日前进行发放。各学院应在每月5日前,在研究生工作系统中进行报酬发放,并报送上一个月《研究生勤工助学工资表》(纸质版泉州校区一式两份,厦门校区一式三份)),经学院、学生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确认后,作为勤工助学工资发放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所有参加勤工助学的研究生均必须到财务处一科办理与学号对应的助学金专用银行帐户,以便勤工助学工资的发放。学生用于领取工资的帐户不得随意变动,如变更或丢失应及时将新帐户报财务处一科。
  第九条其他事宜参照《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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