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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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规定

为了加强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习年限作以下规定。
  一、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学制都为三年,在职攻读者可延长至四年毕业,但须在三年级下学期开学初提交申请,则第四年毕业者仍视为正常毕业。
  二、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在SCI源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论著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在SCI源刊物上发表两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的(其中一篇应发表在影响因子大于3分的SCI源刊物上),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临床或教学实践、学位论文等全部环节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报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不超过一年。提交提前毕业申请的时间应在每年3月初,未及时提交申请者,不予受理。
  三、研究生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报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脱产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脱产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未及时办理延长毕业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等待遇,所需各种费用由学生本人或导师自行解决。
  五、本规定从2005级研究生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福建医科大学
         二○○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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