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助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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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助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为了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激励高质量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脱颖而出,提高博士生学位论文质量,培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力争实现我校入选“国家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零的突破,经研究决定,设立“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制定本专项基金资助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和方式
  资助对象为在校博士生。凡入选“专项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可从该基金获得追加的奖励津贴,其导师需提供配套的博士生生活补贴。
  二、遴选程序
一般博士生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末,硕博连读生、提前攻博生在硕士入学后的第五学期末,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填报《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申请表》,申请书应明确博士生毕业之前应达到的目标(主要指: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等科研成果),并提交《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报告》,申请者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开题报告,经专家组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评分,从中遴选优秀的博士生列入“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助对象。
 
  三、资助金额和奖励
  1.对于入选“专项基金”的博士生,学校将给予奖励津贴(全日制博士生按每生每月1600元标准执行,在职博士生按每生每月800元标准执行),同时,其指导教师应配套提供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放发时间从入选当学期开始至该生毕业时间为止。
  2.凡入选“专项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在申请博士生学位论文送审时,须同时提交《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总结报告》,并提供相关研究成果附件。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专家组对照其《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承诺书》,重点考察入选博士生的科研成果情况,鼓励其在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刊物上发表论文;根据入选博士生取得的科研成果情况,予以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凡结题验收成绩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追加奖励金20000元;结题验收成绩为良好的,给予一次性追加奖励金10000元;对于未达到承诺书约定指标,结题验收成绩为不合格的,按本人签定的承诺书中约定条款执行。
3.对于已取得预期目标,愿意继续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完善的博士生,可由本人提出延期申请,并提出新的学位论文成果目标和期限,经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将继续给予每月3000元的奖励津贴;或博士毕业后的两年内,留在我校做博士后,本人提出与博士论文有关的新的成果目标和期限,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也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4.学校对获得国家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导师给予奖励,凡指导博士生获得国家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者,从获奖当年起,聘为关键岗位特级岗五年,同时,对获得国家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研究生,将一次性给予40000元的奖励。
  四、其它
  1.对获“专项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其毕业年限根据需要可比我校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延长一年;其毕业论文和所需成果要求按本人签定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执行。
  2.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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