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国家留学基金委《2010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快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国际化进程,鼓励导师和研究生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我校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院(系、部)要在思想上充分重视,组织上积极落实,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环境氛围。
二、各院(系、部)要将推进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并建议对完成该项目的导师在业绩考核与分配方面给予考虑。
三、学校将把选派国家公派研究生情况纳入各院(系、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考核范围,作为衡量研究生培养水平的重要指标,对于该项目执行情况较好的院(系、部)将给予表彰。
四、对于该项目执行情况较好的院(系、部),学校将在下一年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时,给予政策性倾斜,并适当提高下一年度该院(系、部)硕士研究生一、二等奖学金的资助比例。
五、对于完成该项目的导师,在下一年度可增加其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并相应追加该导师A类资助博士研究生的名额(且不受导师每年招收A类资助博士研究生名额限制)。
六、对于完成该项目的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参与国际会议、联合培养等活动,学校在执行“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高层次创新人才国际交流项目时,将予以优先资助。
七、对于完成该项目的导师在申请学校的研究生培养基金时,可适当考虑。
八、对于成功申请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研究生,学校负责报销该学生的IELTS、TOEFL等外语水平考试一次性考试费用。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