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投入科研创新活动,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科研成果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以鲁东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二章 研究生科研成果的登记
第三条 科研成果登记的方式及范围
(一)研究生按学校要求将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录入我校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二)凡我校研究生在有国内统一刊号和国际标准刊号的正式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或为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的科研成果及科研奖励均在登记范围。
(三)对于多人合作(包括与校外人员合作)、或与导师合作取得的科研成果,仅排名最前的研究生登记该项成果,但必须注明本人署名位次及第一作者姓名。
(四)未进行登记的科研成果,不在我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
第三章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四条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
第五条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六条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范围为:
(一)发表在正式学术刊物的学术论文。
(二)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三)取得专利号的专利。
(四)鉴定科研成果。
第七条 申报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果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研究成果必须是研究生所从事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学术成果,且我校为成果第一署名单位、我校研究生为第一署名人。
(三)研究成果在学术上有创新,理论上有建树,提出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知识传播与应用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并产生了积极影响;或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为推动科技进步、科学决策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或方案,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四)符合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按内容分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类别,按研究生培养单位限额推荐申报。单位申报限额由学校根据各单位当年毕业研究生人数、毕业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数等予以确定。每个研究生最多只能申报一项成果。已获得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的成果不再参评,直接认定该成果获得一等奖。
第九条 奖励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鲁东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评审书》,并附支撑材料交本人所在单位。
(二)研究生所在单位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成果进行初审与评选,并将拟推荐成果在研究生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按单位申报限额报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名单。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批准并公布奖励名单。
(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经费来源为我校研究生奖励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提到有关学术论文、著作等的学术性质与级别的界定参照《鲁东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09]133号)及《鲁东大学中文学术期刊分类目录》(鲁大校发[2011]88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中,如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经查实后,学校将追回所发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申报人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起施行,原《鲁东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与奖励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08〕9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