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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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具有我校学籍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准予注册的,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因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教务处。
  第四条 学生证由正卡、副卡两部分组成。正卡内容为学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副卡内容为学生注册记录和假期乘火车减价凭证。
  每学期注册后,所在学院应在学生证副卡上加盖“注册”章,否则,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 学生证副卡“假期乘火车减价凭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站名。
  第六条 学生证遗失、损坏或学生信息变动的,应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学生证补(换)领申请(审批)表》,附公开发行报纸登载的挂失声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补(换)的学生证,应在“发证时间”栏后注明“补(换)发”字样。
  第七条 校徽遗失、损坏的,应填写《山西财经大学校徽补(换)领申请(审批)表》,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补(换)领学生证、校徽须交纳一定的工本费。
  第九条 遗失的学生证或校徽在补领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或校徽交回教务处。
  第十条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于学生本人使用,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准擅自涂改。否则,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后果的,学生负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晋财大教〔1998〕3号)、《山西财经大学学生证补充管理办法》(晋财大教〔20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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