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码:030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忠于法律,系统地掌握经济法学理论与经济法制度,了解经济学和管理学基本知识,能够研究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人才。
具体要求是: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事业服务。
2.系统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熟悉相关的经济学、管理学知识,能够运用经济法理论与经济法制度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制建设中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创新性强,具备经济法实务操作能力。
3.能够借助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从事经济法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
4.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较高的外文听、说和写作能力。
5.身体健康。
二、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作用在于引导学生在全面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实务知识的基础上,对经济法的某个子部门有所侧重和专长。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和财经法学的特色,确定以下研究方向:
1.经济法总论。主要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历史发展、地位、基本原则、法律责任等理论问题。
2.企业法。主要研究企业法的基础理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合作社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企业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技能。
3.财政税收法。主要研究财政管理体制法、预算法、国债法;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财政、税收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技能。
4.金融法。主要研究货币政策与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金融机构管理法、保险法、票据法、金融租赁法、金融信托法、金融担保法、外汇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期货市场法等金融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技能。
5.涉外经济法。主要研究对外贸易法、涉外投资法、涉外金融法、涉外税法、海关法、涉外经济纠纷解决法等涉外经济法律的基本理论与实务操作技能。
6.竞争法。主要研究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反垄断法。
三、学制与学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3年,其中理论学习2年,社会实践及毕业论文设计1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可限定在2-4年之间,其中理论学习不少于3个学期,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写作不少于1个学期。
总学分45学分,其中课程学分不少于36学分,其他培养环节9学分。修够学分方具备申请论文答辩的资格。
四、成绩考核
1、A、B、C类课程必须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以70分为合格。D、E类课程以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以60分为合格。外语要求参加CET六级考试,通过为合格。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跨专业选修课区别于学科基础课与专业主干课,为拓宽研究生个人发展空间,适应研究生个人志向需要,研究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结合研究方向跨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2.F类其它培养环节
执行《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意见》,但科学研究一项,本专业要求在法学或相近专业省级以上刊物上(增刊、专刊除外)发表1篇论文,可计1学分。
3、G类补修课程
同等学力(指专科学力)和跨专业考取的研究生,需补修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3门。考试方式为当堂闭卷笔试,考试成绩60分为合格。成绩合格的可计入学籍档案,并须注明为补修本科课程,每门课程1学分,但不包括在必须达到的45学分之内。没有经过相应的补修并获得合格成绩者,不能取得毕业论文答辩资格。
4、免修英语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意见》
5、学位专业课综合考试
全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学位专业课综合考试。综合考试成绩不计学分。考试成绩60分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取得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五、课程设置
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表
课程
类别
|
课程名称
|
学
分
|
学时
|
开课学期
|
课程归属
|
备注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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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三
|
四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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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课
|
马克思主义经典选读
|
2
|
36
|
√
|
|
|
|
马列学院
|
全部为必修课,共7学分。
|
基础英语
|
3
|
72
|
√
|
√
|
|
|
外语学院
|
科学社会主义
|
2
|
36
|
√
|
|
|
|
马列学院
|
B
|
学科基础课
|
法理学
|
2
|
36
|
√
|
|
|
|
法学院
|
全部为必修课,共8学分。
|
民法
|
2
|
36
|
√
|
|
|
|
法学院
|
行政法
|
2
|
36
|
√
|
|
|
|
法学院
|
经济法总论
|
2
|
36
|
√
|
|
|
|
法学院
|
C
|
专业主干课
|
企业法
|
2
|
36
|
|
√
|
|
|
法学院
|
全部为必修课,共14学分。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
2
|
36
|
|
√
|
|
|
法学院
|
财税法
|
2
|
36
|
|
√
|
|
|
法学院
|
金融法
|
2
|
36
|
|
√
|
|
|
法学院
|
涉外经济法
|
2
|
36
|
|
√
|
|
|
法学院
|
市场规制法
|
2
|
36
|
|
√
|
|
|
法学院
|
宏观调控法
|
2
|
36
|
|
√
|
|
|
法学院
|
D
|
专业方向课
|
经济法总论前沿课题研究
|
2
|
36
|
|
|
√
|
|
法学院
|
总论方向
|
每生结合研究方向需修2学分。
|
合作社法研究
|
2
|
32
|
|
|
√
|
|
法学院
|
企业法方向
|
财税法前沿课题研究
|
2
|
32
|
|
|
√
|
|
法学院
|
财税法方向
|
金融法前沿课题研究
|
2
|
32
|
|
|
√
|
|
法学院
|
金融法方向
|
涉外经济法前沿课题
研究
|
2
|
32
|
|
|
√
|
|
法学院
|
涉外法方向
|
竞争法前沿课题研究
|
2
|
32
|
|
|
√
|
|
法学院
|
竞争法方向
|
E
|
本学科选修课
|
物权法
|
1
|
18
|
|
|
√
|
|
法学院
|
本学科选修课与跨学科选修课,每生需修5学分。
|
知识产权法
|
1
|
18
|
|
|
√
|
|
法学院
|
合同法
|
1
|
18
|
|
|
√
|
|
法学院
|
商法
|
1
|
18
|
|
|
√
|
|
法学院
|
国际法
|
1
|
18
|
|
|
√
|
|
法学院
|
国际经济法
|
1
|
18
|
|
|
√
|
|
法学院
|
经济犯罪研究
|
1
|
18
|
|
|
√
|
|
法学院
|
诉讼法
|
1
|
18
|
|
|
√
|
|
法学院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
1
|
18
|
|
|
√
|
|
法学院
|
F
|
跨学科选修课
|
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结合研究方向在全校各专业所开设的课程中选修。
|
G
|
其他培养环节
|
学科展望
|
1
|
每生至少4场学科展望讲座,讲座类型应在本学科大类(法学类)所开设的讲座中选取。
|
形势与政策教育
|
1
|
须听取4场有关形势与政策教育方面的学术报告。
|
学术报告
|
1
|
每生至少参加20场,并以综述的形式记录每次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感想。
|
参与课题
|
2
|
学生须参与导师的立项课题研究,立项书中须有学生的名字或者在结项成果中有学生名字。同时,由导师证明学生在课题研究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
参与教学
|
1
|
形式可多种多样,包括帮助导师编写教案、批改作业、指导学士学位论文、命题评卷等。
|
发表论文
|
1
|
学生须在公开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上至少发表1篇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导师与研究生合作发表的论文,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同该生发表的论文。
|
社会实践及调查报告
|
1
|
学生就读期间须至少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并完成一篇本专业领域社会调查报告,经导师评阅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
参与校内科研创新活动
|
1
|
学生须参与校内科研创新活动,包括大学生课题大赛、论文大赛、社会调查报告大赛等。
|
外国语要求
|
|
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鼓励学生在跨学科选修课中选取高级别的英语课程。
|
H
|
补修课
|
宪法学
|
特指跨专业和同等学历学生,参加补修课并考核通过,方可取得硕士学位。
每门课程1学分,但不包括在必须达到的45学分之内。学生自学,法学院与研究生学院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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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
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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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1、经济法总论 2、企业法 3、财税法 4、金融法 5、涉外经济法 6、竞争法
六、开题报告
研究生在修完课程后,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写出论文开题报告,由研究生本人在开题报告会上向导师组做出汇报。导师组审定、法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后,研究生才能开始撰写学位论文。
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选题的来源、选题的依据;
2、选题的目的、意义、应用前景;
3、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4、论文设计方案(包括研究工作的主要研究方法或资料收集方法、统计处理的方法等)、实施计划进度及预期结果;
5、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及解决措施。
七、毕业(学位)论文
论文开题报告确定之后,在导师的指导下,研究生自主完成论文写作。从开题报告到论文写作完成的时间不应超过一年。研究生修满学分(至少45学分)并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后,提出硕士学位答辩申请报告,经法学院和研究生学院核实后,可申请答辩。关于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按照《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