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工作,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太原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录取程序
1、由学院或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提前攻博硕士生候选人。推荐标准:入学不满两年、尚未完成硕士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通过英语六级,硕士生课程成绩优良,论文研究工作或准备工作有一定进展(已有SCI文章发表或被接受者优先),自愿在本校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2、候选人应向学院递交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申请,并承诺在取得本校博士学位以前不离校工作、不转校学习。
3、提前攻博候选人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所指导的硕士生;非博士生导师的研究生,必须经原硕士生导师同意,博士生导师同意接收。
4、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考核,确定提前攻博研究生录取名单。
二、学习年限
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自硕士生入学之日起计算。
三、培养方式
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根据培养工作需要,可选聘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职称的教师若干名成立指导小组协助指导博士生工作。
提前攻博研究生中途自动退学,按硕士生肄业处理。
四、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提前攻博研究生按硕士、博士两个阶段贯通的模式培养,不须经过硕士论文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培养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应制定提前攻博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研究方向;(2)学分要求;(3)课程设置;(4)必修环节。
培养方案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由研究生院批准执行。
硕士生被录取为提前攻博研究生后,应在导师指导下重新制定培养计划,包括下列内容:(1)研究方向;(2)拟修课程科目及时间安排;(3)学术活动及实践环节安排;(4)暂定论文选题。
五、其他
本暂行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