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科教兴晋”战略,做好山西省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山西省优秀学位论文,旨在提高我省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和激励在学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创新成果和人才支撑。
第三条评选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
(一)部署评选工作;
(二)组织评议和审定工作;
(三)受理有关异议事项;
(四)研究处理评选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优秀学位论文不超过50篇。
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同行专家通讯评议、专家审定会审定、公布异议的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评选标准: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并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二)在理论、方法或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国内或国外同类学科相当水平,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七条参加评选的论文,一般为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山西省学位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所有参评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八条 山西省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评选、审定后产生。
第九条 参评论文由各学位授予单位组织初选后向省教育厅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推荐,推荐博士学位论文名额为当年提出学位申请人数的8%,推荐硕士学位论文名额为当年提出学位申请人数的5%。
第十条 省教育厅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推荐论文进行评选,评选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审定会审定。
第十一条 山西省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省教育厅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提出异议者要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异议期结束后,全省优秀学位论文名单由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全省优秀学位论文作者由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颁发《山西省优秀学位论文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在省内高校工作且论文涉及内容有较好实施基础的酌情支持启动费;符合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条件的,省学位办将推荐上报。对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由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通报嘉奖并在下年度优先安排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