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山西大学“十一五”规划》的有关规定,为贯彻学校“五个转向”精神,充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完成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山西大学基层学术组织实行两层结构和三层结构并行的发展体制。两层结构即“学校—学院或研究所”,三层结构即“学校—学院—研究室”。学院之下设立的基层学术组织,其组织形式为研究室。
第二条 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
(一)设置原则
以建设国内高水平、国际有影响的研究教学型大学为目标,以学术创新平台、博士点(或硕士点)和国家、教育部以及省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为依托,坚持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相结合、拔尖人才培养与学术团队建设相结合,着力提升学科的核心竞争力,有力推进“五个转向”的实现。
(二)设置条件
学院原则上以一级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为单位设立研究室。研究室必须有学科带头人;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和方向;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条件和经费。
(三)设置程序
学院根据学科的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在征求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充分论证,统筹规划,条件成熟提出基层学术组织设置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基层学术组织的管理
1、基层学术组织接受学院党政的统一领导。
2、教师应隶属于某一个研究室,不得交叉或兼职。
第四条基层学术组织的职责
1、完成课程建设及各类教学任务,保证具有高级职称教师为本科生上课。
2、完成学院下达的科研任务;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交叉、边缘和新兴学科研究;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努力造就和谐进取的研究群体。
3、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做好研究生招生、培养和日常管理的相关工作。
4、组织并承担学科建设任务;接受并完成各级各类检查和评估。
5、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制定教师培训和进修计划,加强本学科的师资队伍建设。
6、创新科研工作体系,争取出一批自主创新成果。
第五条基层学术组织的组成人员
研究室的组成人员由本学科(或研究方向)教师、博士后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以及在读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组成。
第六条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研究室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创新、奉献精神。
2、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造诣。理科须有主持国家级项目的经历;文科须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经历。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民主作风,办事公正,有宽容精神和合作意识。
4、建立在硕士点的研究室主任,必须是硕士生导师;建立在博士点的研究室主任,必须是博士生导师。
5、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第七条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的聘任
研究室主任经本学科教师推举,从校内产生或从校外引进,学院教授委员会决定后,由学院聘任,报学校备案。任期为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各学院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自行聘任一名秘书,协助研究室主任工作。
第八条基层学术组织研究室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1、涉及讨论基层学术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时,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2、执行学院下达的工作任务;向学院汇报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对学院工作提出建议。
3、负责本学科的教学工作和科研任务的实施。
第九条本条例是学校基层学术组织的指导性意见,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