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的研究生学习采取学分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环节均需按培养计划要求进行成绩考核,经考核通过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一、考核目的
考核的目的是激励研究生努力学习,促使研究生系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努力形成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考核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
二、考核方式
研究生成绩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和答辩三种。
1.考试。学位必修课程结束时,必须进行考试。考试的方式有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可闭卷考,也可开卷考。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方法由任课教师与研究生处确定。
2.考查。选修课程、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环节的考核实行考查。考查主要是由教师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作业(如课堂讨论、论文、读书报告等)的情况和平时的测验确定成绩。教学实践要写出评语。
3.答辩。学位论文考核以答辩的方式进行。
三、成绩评定
1.闭卷考试一律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100分为满分。
2.开卷考试和口试采用五级分制计分。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7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3.考查以“及格”和“不及格”计分。
四、免修
1.免修是指经批准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但必须随班参加考核的一种学习方式。
2.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除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社会调查和学位论文等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外,其他课程均可以申请免修。
3.课程免修,须由研究生本人写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处批准。
4.免修者必须参加免修课程的随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门课程。
五、重修、补考、缓考
1.凡在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准补考,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允许补考。补考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在成绩后注明“补考”字样。
2.研究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凡重修的课程都须交纳重修费,重修费的标准暂定为100元/学分。
3.重修的课程,因培养方案修改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时,由导师修改个人培养计划,指定改修课程,经院(所)领导审核批准,报研究生处后,方可改修。
4.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有医院证明,经研究生处批准方能缓考,最迟与下届研究生同类课程考试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记载。
5.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参加考试,均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以零计分。无故旷考不得补考。
六、研究生参加各门课程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犯考场纪律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考试舞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七、研究生课程考核,未取得学校规定的总学分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提前完成学业者,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
八、研究生考核的成绩和试卷管理见研究生考试管理办法。
九、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所学的课程,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动,必须经院(所)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