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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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向我校研究生处请假。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需接受政治、业务和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三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医院诊断在短期可治愈的,由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研究生处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章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研究生要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我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八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九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的,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擅自结婚者,按退学处理;已结婚的研究生应当晚育,在校期间不要生育,研究生因生育中断学习者,根据实际情况做休学或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凡旷课者,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旷课每学期累计达一周(按每周24学时计)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旷课达两周者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病因事需要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批准手续。请假期满仍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假满未按期返校亦未办理续假手续者,逾期期间为旷课。凡请假或续假采用通信方式的,其计算申请日期,以寄发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凭,在申请的邮戳日期之前,已缺勤的为旷课。
  第十三条研究生请假时必须填写请假单,并按下列规定履行申批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或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所)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研究生处批准;两周以上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考勤由班长统计。各班班长应于每月初将上月考勤表经辅导员审核后交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凡请假期满返校者,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原属哪一级批准,到哪一级销假。
 
  第三章休学、复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者,经本人申请,院(所)领导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休学。
  第十七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需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并出具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如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所)领导同意,研究生处审查后,报校长批准。
 
  第四章退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无故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者;
  4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5无故旷考一门学位课程者;
  6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或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0凡退学的研究生,由所在院(所)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查后,报校长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或待业青年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推荐就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于品学兼优或在学术上有较大成就的研究生,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其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五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则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6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7违犯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七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所在院(所)领导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查,报校长批准后执行,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应报省教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诉,研究生处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天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六章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院(所)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经校长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由导师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院(所)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经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毕业时,导师和院(所)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学校推荐就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其培养特点,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上述条文如有与上级领导部门规定相违时,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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