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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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西交研[2002]42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经过重新修订,于2002329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二○○二年七月三日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教育是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规模迅速发展和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需要,确保研究生教育工作高效率、高质量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
 
  1.学校对研究生教育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互相协调,互相促进。校、院两级管理应体现简政放权,责、权、利明确。减少中间重复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各级管理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文件,依法治校,按章办事。
 
  3.研究生院代表学校对全校研究生教育实行统一管理,负责规划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和速度,制定校级管理文件,检查和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协调各院工作;代表学校统一对外,负责接洽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的业务工作。
 
  4.各院(部)实行院级管理,在学校文件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在教育部、学校有关文件指导下,可自主决定本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文件。
 
  5.各院(部)可积极与企业、事业单位洽谈合作培养研究生事宜,积极发展横向合作,扩大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影响。若企业、事业单位与学校签订协议,须经研究生院同意。
 
  6.院(部)级管理遇到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或处理事务有争议时,或者涉及到其他学院关系时应报研究生院审定并协调。
 
  二、研究生招生管理
 
  7.研究生院负责印发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招生宣传,统一上报年度招生计划,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录取上报工作。
 
  8.各院(部)按学校规定组织好以下任务:
 
  (1)组织与学院相关的考试命题工作;
 
  (2)按照学校规定制定硕、博招生专业目录;
 
  (3)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好博士报名、命题、考试、阅卷、录取工作;
 
  9.各院应积极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但涉及文字、录像等宣传资料时应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再对外发布。
 
  三、研究生教学管理
 
  10.研究生院负责确定各院(部)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指导各院修订培养方案,组织审核各院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
 
  11.研究生院负责全校大面积公共课教学管理和公共实验室建设。负责公共课成绩录入,负责向全校公布课程目录和公共课教学计划安排。
 
  12.研究生院负责汇总研究生学习成绩,负责对外出具研究生学习成绩单,出具每届毕业研究生归档成绩。
 
  13.各院(部)负责组织本院研究生六级英语考试、发证等工作。
 
  14.各院(部)负责制定本院研究生培养方案。受理研究生更改培养方案申请,研究生更改培养方案应经指导教师同意。
 
  15.各院(部)负责本院教师开出的研究生教学课程管理,负责对全校公布院管课程目录,负责组织研究生课程考试和成绩录入(含教学实践及讲座成绩)。提供本院课程听课名单及成绩登记表。
 
  16.各院(部)负责出具评选优秀、三好研究生等所需要的成绩证明。各院出具的成绩证明仅限于校内有效。
 
  17.研究生公共课成绩单及试卷交研究生院保存,各院(部)课程成绩单及试卷由开课学院保存。同等学力人员的所有试卷交研究生院保存。
 
  18.各院(部)负责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负责出具专业学位研究生所需要的成绩单。
 
  四、研究生申请学位管理
 
  19.研究生院负责指导教师资格审核,负责制定学位论文质量的有关规定。负责检查、评估学位论文质量。
 
  20.研究生院负责全校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向省教育厅、教育部推荐全国优秀学位论文。
 
  21.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博士论文基金,受理申请基金立项评审工作及检查监督验收工作。
 
  22.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汇总,上报国家信息中心。
 
  23.研究生院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上会材料,发布学位公报。
 
  24.研究生院负责规划学校学科建设,负责对已有学科点的评估。
 
  25.博士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送审。特殊情况由研究生院负责送审。
 
  26.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而不授予学位的,可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硕士论文在一年内,博士论文在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做出决定。
 
  27.各院(部)负责发放硕士学位证书。定向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发放硕士学位证书。
 
  五、研究生学籍管理
 
  28.各院(部)负责本院新生入学注册、研究生证、校徽发放、学籍卡片登记以及老生报到注册工作,并在开学的第三周将注册情况和未报到研究生的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
 
  29.各院(部)受理研究生在本学科专业转换导师的申请。
 
  30.各院(部)负责审核研究生休学申请,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31.各院(部)受理本院研究生退学申请,签署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审批。每月最后三天,研究生院集中受理各院(部)研究生退学申请。
 
  32.各院(部)按学校规定对研究生奖惩提出建议,报研究生院。
 
  33.各院(部)负责本院研究生毕业证发放工作。定向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毕业证由研究生院负责发放。
 
  六、专业学位、研究生班等办班管理
 
  34.本办法所称研究生班指各种专业学位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
 
  35.研究生院负责制定研究生班招生计划,资格考试和录取工作。
 
  36.各学院(部)负责与企事业单位联系,组织生源。
 
  37.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工作,录取结束后,移交所属学院(部)管理。
 
  38.各学院(部)按照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对研究生班进行管理。
 
  39.博士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管理
 
  40.研究生院负责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资格审核和录取工作。
 
  41.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参加国家要求的外语水平考试和专业综合考试。
 
  42.各院(部)具体负责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培养工作。
 
  43.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八、其他
 
  44.其他研究生教育任务,如学科建设、增聘博士生导师、接受国外留学生和访问学者、接受进修生等由研究生院统筹管理。
 
  45.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46.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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