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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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登记管理办法

  
  (20046月)
 
  课程考核是衡量研究生学习质量的重要环节,评定的学习成绩是课程考核的量化指标,也是对研究生实行优胜劣汰的依据,考核的目的是使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督促研究生端正学风、检查教学质量、总结教学经验、完善和改进教学工作的一种手段。课程考核和成绩登记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对保证教学质量起着重要作用,必须严肃认真的对待。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中的有关环节和管理,特做出以下规定:
 
  一、考核方式
 
  硕士生学位课程的考试必须以闭卷方式进行,其他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研究报告、大作业等方式进行。
 
  课程的考核方式和范围由任课教师提出,学科负责人审定。教学实践、科研实践等实践性课程考核主要根据平时教学过程中完成所规定任务的质量评定成绩。
 
  二、命题与成绩评定
 
  1、研究生课程考试旨在检查和考核学生掌握所学知识、技能情况、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命题的难易程度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把握质量关。任课教师考前一般应制订两套试题及相应标准答案(专业英语除外),并报研究生部备案,研究生部一般选择两套试题之一作为最终考题,但对于研究生学位课程(专业英语除外),研究生部有权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聘请院内外同一课程的其他教师在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范围内命题,并结合任课教师的命题确定最终考题。
 
  2、研究生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专业英语和限定选修课除外),任课教师在上课前应向学生说明。
 
  3、限定选修课中实验课、体育课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50%,在课程结束时必须进行考试。
 
  4、硕士生的学位外国语成绩由学院的学位考试成绩(占50%)和全省硕士生学位外国语考试成绩(占50%)构成,两项加权平均成绩及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5、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由主考人员将试题答卷送交各承担教学任务的系部,系部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对答卷检查、整理、登记后,送交评卷教师评分,评卷教师应认真负责地评分,考试成绩应该拉开档次,一般应该满足正态分布(学生人数较多时),评卷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西安邮电学院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登记表”、试题及答卷交研究生部培养科,无故不按时送交者将受到通报批评。为保证培养质量,研究生部有权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在考卷上隐去考生信息,聘请院内外同一课程的其他教师集中评卷判分。
 
  6、学位课中专业英语阅读的考核采用大作业的方式进行,每位研究生必须翻译与本专业有关外文书刊1万字(中文)以上,由指导教师评阅后给出成绩。
 
  三、考核时间安排
 
  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或安排在期末两周内进行。期末考试由各学科和研究生部共同组织实施,各负其责。一般无特殊理由不允许变动考试时间,如确需变动,必须经研究生部同意后方可调整。凡是以研究报告或大作业形式考核的课程,必须在本学期内完成,否则本次考核无效,成绩按“0”分记入学习档案。
 
  四、课程补考与重修
 
  1、研究生理论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实行补考制度,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的前两周内进行。研究生实验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按学院规定重修一次。
 
  2、研究生学位课成绩加权平均未达到75分以上者,可以按学院规定重修一次学位课程中成绩低于75分的课程。
 
  五、课程考试纪律
 
  1、研究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者,须持医院证明或申请,经研究生部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缓考。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者,以“0”分记入本人的学习档案。
 
  2、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课程考试成绩按“0”分记,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成绩管理和存档
 
  1、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是重要的档案资料,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
 
  2、评卷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西安邮电学院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登记表”、试题及答卷交研究生部培养科,无故不按时送交者将受到通报批评。
 
  3、成绩登记是一项认真、细致的工作,一律要用计算机打印,并由任课教师签名,成绩登记不得涂改。
 
  4、研究生部培养科将成绩及时上网公布,供研究生上网查询本人的课程考试成绩,另将教师提供的原始成绩登记表归档、备查。各学科可从网上了解、掌握本学科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情况,也可上网查询、下载。同样研究生导师也可上网查询自己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
 
  5、在研究生全部课程学习结束后,由研究生部培养科统一打印课程学习成绩单,并下发给研究生本人。
 
  6、在研究生毕业时,由研究生部培养科为每位研究生打印“西安邮电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盖章后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存入科技档案、一份存研究生部培养科。
 
  七、本规定从二OO四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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