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学生学杂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学杂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学生的费用。
第三条我校按自治区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长期公示,并做到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收取学生学杂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校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保管和核销。
第五条学生交费注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在学校规定注册时间内,按规定的应交金额、缴费办法办理交费手续,再凭交费收据到院(系)注册。
第六条凡按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学杂费,学校暂实行按学年预收学杂费的办法,待学生所选学分确定后,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本人要求缓交学杂费的,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学生申请缓交学杂费的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由于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等)临时特别困难的;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成绩及格以上。
(二)缓交学杂费的方式和期限
1.家庭困难,符合缓交学杂费条件的,经批准可分学期缴交学杂费;
2.家庭经济困难(含特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在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期间缓交学杂费或部分学杂费;
3.因特殊原困家庭经济临时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缓交学杂费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缓交学杂费;
4.对缓交学杂费学生的审批应从严掌握,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贫困县的学生。
(三)申请缓交学杂费的审批程序
1.凭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交费计划,经家长签署意见后,填写“学生缓交学杂费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提出意见(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学工处领导审批。(自费研究生报研究生处领导审批),由学工处(研究生处)将批准缓交学杂费的材料统一送财务处;
2.经批准缓交学杂费的学生持财务处开具的缓交学杂费通知书到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因身体状况或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其学费收费标准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学生经批准中途转学、退学,其应交学费、住宿费分月计算到该生转学或退学当月为止,未交清的学杂费由学生补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多交的学费、住宿费给予退还;已发生的体检费、教材费等不予退还。
第十条学生学杂费收入按有关财政法规统一归财务处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各学院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学生学杂费的催缴工作,确保本单位学杂费收缴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校财新字[1997]20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