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工作,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设立西北师范大学优秀教学奖。为做好优秀教学奖的评选奖励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北师范大学优秀教学奖含“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实验教学管理优秀奖”和“图书资料管理优秀奖”三个奖项,奖励对象分别为我校在普通本科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含实验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管理人员。
第三条西北师范大学优秀教学奖每年评选一次。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每次奖励教师50人,实验教学管理优秀奖每次奖励实验技术人员6人,图书资料管理优秀奖每次奖励图书资料管理人员4人。
第四条 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的获奖人员,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业绩奖励津贴3000元,计入个人业绩奖励津贴。实验教学管理优秀奖、图书资料管理优秀奖的获奖人员,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3000元。以上各奖项的奖金主要由学校提供,并使用兰州铝厂设立的教学奖励基金20万元存款利息和孔宪武优秀中青年教学科研工作者奖励基金10万元存款利息。
二、评选条件
第五条申报评选优秀教学奖的各类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敬业精神强,勤勤恳恳,安心本职工作。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做好教书育人及服务育人工作;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勤学精神和严谨学风;在教学工作中教书育人、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在服务工作中踏实认真、任劳任怨、团结同志,学生和教职员工评价优良。
3、积极接受并认真负责地完成学校及教学单位安排的各项教学工作及相关工作,任务饱满,成绩突出。
4、近两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或良好。
5、近两年内无任何教学事故,未受到任何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申报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的教师还需做到:
1、教学工作量饱满。
(1)近两年内完成了学校岗位职责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标准,且所承担的普通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按年度平均不低于学校岗位职责规定的标准,并承担过普通本科生实习指导或毕业论文指导工作。
(2)近两年内承担过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同课程的讲授,且其中一门须为本科生核心课或必修课。承担公共课教学的教师可不作讲授两门以上课程的要求。
2、教学水平高。
在教学工作中,能够贯彻启发式教学、研究性学习和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讲授内容正确,重点难点突出,语言表述清晰准确,课堂讲授知识信息量适度,具有较高的教学技能和水平,能激发学生强烈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合理安排教师讲授与学生自学,注重提高学生自学能力;认真完成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严格按照教学工作规程实施各个教学环节。在此基础上能够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积极主动地引进和使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3、教学效果好。
(1)在近一年内学校组织的学生评教中,申报人的两次学生评教结果排名均达到本学院当次参评教师的前40%。
(2)本学院教学督导组对申报人近一年的教学工作质量评价应达到优秀。
第七条申报实验教学管理优秀奖的实验技术人员还需做到:
1、热爱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仪器设备帐卡物齐全;保证完好率,维护维修工作及时;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保证实验室安全。
2、实验课前按时准备实验器材;实验过程中能够辅助教师对学生进行实验指导,积极主动地为教师和学生服务;课后及时整理实验器材。
3、努力钻研业务,在实验项目、实验设计、实验方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方面有创新或有改进;在制作、维修、改造仪器设备方面做出成绩;在主持、承担、参与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工作中精心组织管理、节约资金,成效显著。
4、近两年内以上述工作为基础的成果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或主编、参编一部公开出版的质量良好的实验教材;或在近两年全校、全省及全国实验室评估工作中获得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
第八条申报图书资料管理优秀奖的图书资料管理人员还需做到:
1、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服务;图书资料帐物齐全,保管妥善,环境整洁,保证安全,并努力提高图书资料的利用率。
2、具有系统的图书情报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疑难问题,独立工作能力强;能在工作中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成绩显著。
3、在近两年内,获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或省图书馆学会、省高校图工委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一次;或主编、参编一部省级以上出版社(含省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教材(含二、三次文献资料性图书),本人完成部分在4万字以上,质量良好;或承担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教学二年以上,有完整的教学课件;或主持省级科研项目一项(结项或在研);或参与省级科研项目二项(结项或在研)。符合本款多项条件及成果等次高者优先。
第九条申报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的教师,若在近两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
1、获得省教育厅级以上(含省教育厅级)教学成果奖的前5位完成人员;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前3位完成人员。
2、校级以上(含校级)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校级重点课程的主讲教师。
3、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含2篇)教学研究论文;或主编、参编一部省级以上出版社(含省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教材,本人完成部分在5万字以上,质量良好。
4、为开办新专业做出贡献,或开设新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5、开设过全校性综合教育类选修课,或大学科综合课。
6、使用外文原版教材、双语授课。
7、获得学校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称号或优秀班主任称号。
8、指导的本校学生参加全国或全省性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获得国家级奖或省级前3个奖级以上奖励者。
9、音乐学科教师本人或指导的本校学生在全国性音乐比赛中获得名次或参加全国性文艺演出,或在全省性音乐比赛中获得前5名;美术学科教师本人或指导的本校学生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含省级)美展;体育学科教师指导训练的本校学生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10名或全省性体育比赛获前5名。
第十条承担普通本科生同一个班级三个学期以上(含三个学期)大学英语课程的任课教师,若该班级在第四学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累计通过率超过当年全校同类同级学生平均累计通过率5个百分点以上,同时该任课教师近两年内完成了学校岗位职责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标准,且所承担的普通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按年度平均不低于学校岗位职责规定的标准,该任课教师由外国语学院推荐可不经评审、不受学校奖励名额限制直接获得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奖金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英语教学的意见》(西师发[2003]50号)规定由教务处另行计发。
第十一条 获省级以上(含省级)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负责人经学院推荐可不经评审、不受学校奖励名额限制直接获得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只颁发荣誉证书。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按如下程序评选:
1、学校根据各学院在编在岗专任教师人数占全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总人数的比例,向各学院分配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的奖励名额。
2、由符合条件的教师本人申报,或由学院在符合条件的教师中直接推荐,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申报表》。
3、各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本条例的评选条件和学校分配的奖励名额,评选并等额推荐本学院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候选人,报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教务处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学院。
4、各学院对本学院推荐的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拟奖励人选在学院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义后,向教务处报送本学院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拟奖励人选。
5、教务处将学院推荐的拟奖励人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实验教学管理优秀奖和图书资料管理优秀奖按如下程序评选:
1、由符合条件的个人申报,或由学院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推荐,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管理优秀奖申报表》或《西北师范大学图书资料管理优秀奖申报表》,分别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图书馆。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分别组织对申报或推荐的实验教学管理优秀奖、图书资料管理优秀奖的人员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人选,报教务处。
3、教务处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推荐的拟奖励人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对优秀教学奖获奖人员如有争议,争议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提交给教务处。单位提出异议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否则不予受理。对出现的争议视其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属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方面的争议,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联合学院督导小组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授奖或不授奖。
2、属获奖项目方面的争议,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授奖或不授奖。
3、属在评选中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行为者,由学校纪检部门查处,经查实,三年内不得评选教学方面的任何奖项。
4、其它方面的争议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每次奖励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组织安排获奖教师进行观摩教学活动,在教师中开展优秀教学经验的交流学习。观摩教学活动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安排本学院教师参加,并邀请校领导、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学校提倡对教学工作、管理工作成绩优异的教师、管理人员予以连续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学院设立和评选院级优秀教学奖。
四、附则
第十八条西北师范大学兰铝暨孔宪武优秀教学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王利民
副主任:王嘉毅 冯诗伟 俞诗源
委 员:李宁 罗则中 孙建安 王喜存 李万红 赵登明 王宗礼 裴 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孙建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07年开始实施。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补充通知。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