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运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在原《关于调课、停课、调换任课教师的暂行规定》(甘农大教字[2001]003号)文件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学期课表一经排定,各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教学周数和周学时数,不得随意合分班,不得私自调课、停课。
二、开学前2周、新生开课第1周,除课表编排冲突等原因外,其他情况均不允许调停课。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通学期课表的,在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第3周集中办理调课手续。
三、教师因病或因事临时调课,学院和系(教研室)应及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如确无合适教师代课,任课教师应提前1天填写《甘肃农业大学课程调、停课申请单》,并持有关材料(病假证明、会议通知或其他说明材料)到院(部)和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不可代办)。调、停课总学时数在4学时以内(含4学时)或需更换教学方式、上课地点(如讲课与实验互换、使用多媒体教室)时,由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备案或处理;4学时以上或需要更换授课教师的,由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四、若因突发事故来不及提前1天办理手续的,必须由教师所在学院(部)将情况向教务处报告,并于当天补办手续。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不再补课)或提前结束课程(增加周学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教师和学生所在院(部)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六、经审查批准后的《甘肃农业大学课程调、停课申请单》(一式4份),1份留教务处备案,其他3份由任课教师负责分送学生所在院(部)教学秘书、教师所在院(部)教学秘书、学生信息员。调、停课批准结果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班级。
七、各学院(部)对教师调课后的执行情况及停课后的补救措施进行督促检查。每学期考试前1周内,各学院(部)要对本院(部)总体的调课、停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全校的调、停课情况进行分析。
八、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调课、停课者,按《甘肃农业大学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甘农大发[2004]29号)认定和处理。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调课、停课、调换任课教师的暂行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