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农大发[2001]130号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进一步改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风范和表现;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三条 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计划内非在职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普通奖学金标准按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的标准下浮10元执行。
第四条 优秀奖学金的种类和标准
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均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1、单项成绩优秀奖第一学年学习期间,硕士生在第一外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门课程考试中获前二名,博士生在以上考试中获第一名,或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名次者获此奖学金,奖金100元。重复获奖者按1次计。
2、优秀学生干部奖在职的学生干部,对自己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团结同学,对所分配的工作认真负责,配合学校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积极发动同学开展集体活动,完成本职工作,成绩突出者获得此项奖学金,获奖比例为全体干部的10%,奖金100元。
3、科研优秀奖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STP》引入者获此奖学金,其奖金发放按《甘肃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办理。
4、社会实践优秀奖凡积极参加社会调查、科技咨询、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科技开发、农技培训等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当地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认可,并撰写了优秀社会实践论文者获此奖学金,获奖比例为参评研究生的5%,奖金100元。
5、文体优秀奖凡在校期间在文艺、体育方面获校级一等奖(或竞赛第一名)以上者可获此奖学金,奖金100元。重复获奖者按1次计。
6、优秀学位论文奖学位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者获此奖学金,优秀博士论文奖金500元,优秀硕士论文奖金200元。
7、中期考核优秀奖中期考核为优秀的硕士研究生获此奖学金,奖金200元。
8、优秀研究生奖凡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综合素质良好,中期考核优秀,并获上述2种以上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获得此奖学金,奖金300元。凡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综合素质良好,获得上述3 种以上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此获奖学金,奖金500元。
以上奖励均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审查和停发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在校期间优秀奖学金评定资格
⑴受处分(行政、党纪、团纪、刑事)者;
⑵因本人原因、延长学习期限者;
⑶有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学位课合格标准为70分)者;
⑷中期考核未能如期进行或不合格者;
⑸未能如期完成培养计划(包括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等)者;
⑹考试作弊或科研态度不认真,有伪造行为者;
⑺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者;
⑻开学时无故不注册或擅自离校者;
⑼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公益劳动及其它集体活动共3次以上者;
⑽违反校纪校规者。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其本年度的普通奖学金。
⑴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党纪、团纪处分或刑事处分、行政拘留者;
⑵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因本人原因延长学习年限者;
⑶有一门课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⑷考试作弊或科研态度不认真,有伪造行为者。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一个月至半年的普通奖学金
⑴受警告处分(行政、党纪、团纪)者停发半年普通奖学金;
⑵一门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停发三个月普通奖学金;
⑶连续旷课10天以上或有其它违纪行为,且未被处分者,视其情节停发一个月或二个月普通奖学金;
⑷学校认为可以停发奖学金的其它事由。
第六条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和办法
1、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9月15日--10月15日进行。各院(系)评定结果应在以上规定日期内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
2、优秀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⑴研究生政治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或系)级评议,推荐有关人选;
⑵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总支书记、院(系)主任、研究生政治辅导员(或班主任)、研究生秘书及教师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评议小组,确定推荐名单,形成书面推荐材料并填写《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登记表》一式二份后报研究生工作处;
⑶研究生工作处核对有关材料并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经费筹措和管理
1、普通奖学金由学校从研究生经费中支出,由研究生工作处管理,按月发放。
2、优秀奖学金从计划外研究生经费中提取10%,从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中每生每月提取10元作为“三助”奖励和困难补助基金;扣发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全部纳入该基金;若有团体和个人资助则全部划入该基金。
3、奖励经费由研究生工作处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