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调动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切实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研究生筛选制度的精神和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期考核是在硕士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时,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其目的是使绝大多数硕士生毕业时能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的要求,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尽早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条建立研究生中期考核与筛选制度是一项鼓励优秀、鞭策后进、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
(一)政治思想:主要考核研究生平时的政治学习,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和组织纪律性。考核小组应参照硕士生的自我鉴定、政治课学习成绩以及导师对每个学生政治思想表现情况的介绍,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二)业务学习:以学科综合考核为主,并结合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完成情况、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
(1)学科综合考核:考核范围应包括学位课程和专业选修主干课程,着重考核硕士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形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口试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试试卷(或纪录)由各培养单位留存备查。
(2)科研能力的考核应结合论文开题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和科研成果等进行。考核研究生阅读文献数量、文献综述报告能力、对国内外学术动态了解程度、实验工作能力以及在论文选题、参加学术活动和科研工作中表现的自学能力、综合能力、创新能力。
(三)身心状况:考核研究生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考查其能否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 考核标准为:
(一)优秀: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奉献的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实践能力突出,并已修满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阶段的总学分;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科研工作能力较强,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2篇以上与攻读硕士学位学科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以发表论文原件为准)。
(二)合格: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奉献的精神;身体健康;学习成绩合格,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阶段总学分;课程考试成绩均达到学校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的合格标准;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1篇与攻读硕士学位学科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以发表论文原件为准)。
(三)不合格: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均为中期考核不合格。
(1)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差
(2)科研能力差、论文开题论证两次未获得通过或经考核不宜进入论文撰写阶段者;
(3)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或一学期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5)一学期无故缺课20学时以上者;
(6)学术态度不端,有伪造、抄袭行为者,或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违犯考核纪律者;
(7)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
(8)因其他原因不宜攻读硕士学位者。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统一部署,院系组织进行。各培养单位成立以导师成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副院长)、研究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教务秘书(干事)为主的5-7人考核小组。具体人选由各培养单位确定。考核小组设组长一人,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副院长)担任。
第七条考核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向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提交工作总结,同时报送未参加中期考核研究生名单。
第八条 考核小组成员要廉洁公正、秉公办事,对于中期考核违犯纪律、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核时间
第九条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在第四学期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核时间根据学制择时进行。
第十条各培养单位要提前两周确定考核具体时间、制定考核细则、公布考核名单、并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程序和方式如下:
(一)自我鉴定
研究生填写《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对照个人培养计划和相关考核要求,提交考核材料;
(二)学科、专业考核
1、各培养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细则,确定并公布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名单。考核小组组成情况、考核细则、考核名单于考核前一周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2、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干事)填写并审核研究生所修课程和成绩,并统一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复核;
3、考核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①检查研究生自我总结;②对照培养方案检查研究生是否修完规定的课程,检查各科成绩是否达到规定的成绩;③检查读书笔记、文献综述、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等;
4、考核小组组织召开中期考核会议,研究生汇报入学以来政治表现、思想品德、遵守规章制度以及业务学习、社会实践、科研工作、文献阅读、课题调研、学位论文选题、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等方面的情况;
5、各培养单位考核小组成员根据研究生所递交的材料和学习成绩,结合研究生本人的汇报和导师对该研究生的情况介绍,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客观、公正地提出结论性意见。
(三)培养单位审定
培养单位考核小组审定各学科、专业研究生中期考核情况和成绩。由考核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将考核材料报至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审定。
(四)公布考核结果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培养单位的考核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于第四学期结束前公布。
第十二条 考核要求:
(一)考核前,各培养单位应向研究生进行动员,说明中期考核的意义、要求和程序;
(二)被考核研究生必须认真总结,实事求是地填写表格,主动配合考核工作;
(三)考核小组在考核过程中,力求严肃、客观、公正,不走过场;
(四)考核过程中应进行认真的记录,要建立并保存各类考核文档资料;
(五)中期考核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应上报书面总结报告。
第六章 考核结论及使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经过民主评议做出考核结论。
第十五条 考核结论分三个等级:
(一)优秀
(二)合格
(三)不合格
第十六条 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情况,向培养单位如实通报对该生的考核结论:
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合格的,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应终止学习。终止学习的研究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书或证明。
第十七条 获得提前毕业资格的研究生,若中期考核未达到优秀者,取消其提前毕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