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教学改革,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研究生培养实行学校、培养单位两级管理和导师组业务指导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各培养单位应有一位院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研究生培养必须严格遵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研究生导师和任课教师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其工作量由各相关单位组织填报,由研究生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未列入培养计划的教学活动一律不计算工作量。
(三)教师承担同一专业研究生学位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
二、工作量计算范围
研究生培养工作量包括授课工作量、教学实践(含社会调查、专业实践等)工作量、指导工作量(含学生学习期间日常指导工作量和学位论文指导工作量)。
三、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授课工作量
1.理论课(含公共课)
计算公式:标准学时数=课程总学时×研究生人数系数A ×难度系数B
(A≤1.5;公共课程难度系数B=1.2,专业课程难度系数B=1.5)。
①公共课(含第一外语课、政治理论课、全校性选修课)
30人以内,系数A=1,每增加10人,系数A增加0.1,不足10人按10人计算。
全校性选修课选课人数≥3人时开设。
②专业课
5人以内,系数A=1,每增加5人,系数A增加0.1,不足5人按5人计算。
2、实验课(含计算机上机课)
计算公式:标准学时数=课程总学时×1
(二)教学实践(含社会调查、专业实践等)工作量
教学实践(含社会调查、专业实践等),按照培养方案中有关规定执行。指导教学实践,按每生每周2学时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学时数=研究生人数×实际周数×2
教学实践小组由本专业同级研究生组成,一般每位导师指导一个小组。
(三)导师指导工作量(费用)
包括导师日常指导工作量(含指导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学习、科研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位论文工作量等。具体计算标准为:
1.日常指导工作量
①指导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计35个标准学时。
②原则上,每位导师每级指导研究生数不得超过3人(含合作指导);每位研究生指导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每年指导研究生数(不同年级累计)不超过12名,超过12名(含12名)以上研究生者,每增加1名学生,指导费用在原基础上增加10个标准学时。
③合作指导,指导费用按上述标准进行平均分摊。
2.指导学位论文工作量
指导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计45个标准学时。如果为合作指导,工作量按上述标准进行平均分摊。
3.其他各环节工作量
①命题费每科目计3个标准学时;
②阅卷费10份计1个标准学时;
③招生复试中,复试专业综合素质面试每2生计1个标准学时,外国语口语测试每3生计1个标准学时。
④思想政治素质面试每5生计1个标准学时。
四、本办法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试行。原《甘肃政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甘政院发【2007】224号)执行至2008年7月止。
五、本办法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