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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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二级学位,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应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及相关授予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凡经甘肃省教育厅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符合有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思想政治考核合格,且完成了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甘肃政法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实施细则(修订)执行;成人本科毕业生,按照《甘肃政法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凡思想政治考核合格,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和其他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的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即可向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第八条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甘肃政法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授予硕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人左右组成,任期3年,成员主要应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应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副校长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2—3人,处理日常事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选,由各学院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决定并报甘肃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五)审批各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听取和审查各分委员会的工作;
 
  (六)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审批申请硕士学位的授予专业;
 
  (八)审批各学位授权点的专业培养方案;
 
  (九)审核研究生招生计划;
 
  (十)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审核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审核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五)审核主考人名单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有关事项。
 
  各学院分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时,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或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条例及相关授予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试行。本条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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