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建立健全各种激励机制,吸引优秀生源,引导研究生勤于学习、善于科研、甘于奉献,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一)评选类别
1、优秀研究生
2、优秀毕业研究生
3、优秀研究生干部
(二)评选范围及时间
凡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每年10月份在二、三年级研究生中评选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同时在三年级研究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
(三)评选比例
1、“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各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研究所、部等二级单位简称培养单位,下同)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5%;
2、“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各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20%;
3、“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全校研究生干部的20%。
(四)奖金额度
1、优秀研究生: 1000元/每人;
2、优秀毕业研究生:500元/每人;
3、优秀研究生干部:300元/每人。
(五)评选条件
1“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公民道德;
(3)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4)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作风,参评年度必须参加科研工作并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主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或参与导师科研项目(以科技处备案的申报书为准);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及社会公益活动;积极主动配合班委、研究生会开展工作,在校园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2、“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和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所学课程均未补考或重修,且成绩名列本专业前茅;
(2)应按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通过答辩,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
(3)志愿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就业的优先。
3、“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2)积极为学生服务,经常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3)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研究生的拥护;
(4)任期满一学年以上。
“优秀研究生干部”不接受个人申报,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或研究生会推荐申报。
(六)评选原则和程序
评选工作要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优的办法。具体程序是:
1、各培养单位成立由党政领导、导师组组长和研究生干事组成的评选小组,负责具体评选工作。评选时先组织参评研究生进行自评,然后评选小组审核,在下达的评选指标范围内确定推荐名单并组织填写《西北民族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审批表》,同时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者报研究生处;
2、研究生处对培养单位报送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确定的获奖名单报学校相关会议审批;
3、学校审批通过后公示三天,无异议者给予表彰奖励。
二、单项奖学金
(一)评选范围及时间
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每年10月进行。
(二)评选类别
1、优秀生源奖(仅限硕士研究生) 奖金1000元
基本条件为: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
(2)各专业已录取研究生中入学考试初试成绩第一名。
2、科技竞赛奖
用于奖励在本学年中参加 “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大赛”等科技竞赛活动并获得表彰奖励(不含学校奖励)的研究生;
省级特等奖1000元/每项、一等奖500元/每项、二等奖400元/每项、三等奖200元/每项;国家级上述奖项加倍奖励;
已获学校其他配套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3、社会实践奖
用于奖励在本学年中参加 “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得表彰奖励(不含学校奖励)的研究生;
一等奖500元/每项;二等奖400元/每项;三等奖200元/每项;
已获学校其他配套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4、文体活动奖
用于奖励在地厅级(不含学校)以上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
个人第一名奖金500元;第二名奖金400元;第三名奖金200元;
团体第一名奖金1500元;第二名奖金1000元;第三名奖金600元;
已获学校其他配套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5、升学奖(仅限硕士研究生)
用于奖励当年考取博士研究生的硕士生:考取211及以上学校的博士研究生 奖金1000元;考取其他高校的博士研究生奖金500元。
(三)评选程序
1、研究生本人填写相应的“申报表”,并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
2、各培养单位初审后由研究生干事将 “申报表”和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报研究生处复审;
3、研究生处复审后,确定获奖名单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审批通过后给予表彰奖励。
三、奖励办法
(一)对获得各种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评优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四、凡参评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二)受到各类处分者;
(三)延期毕业者。
五、附则
(一)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在离校前出现与本评选条件不符的行为,则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三)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适时提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