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困难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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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困难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解决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不致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习。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和《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困难补助费管理办法》规定精神,学校从专业奖学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提取学生困难补助费,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为加强管理,使用好这笔经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困难补助费使用原则
 
  1.学生困难补助以学生家庭经济实际状况为依据,坚持“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原则,严禁平均分配。
 
  2.学生困难补助应与勤工助学相结合,组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一定的劳动取得报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经济困难。
 
  二、困难补助费使用范围和项目
 
  困难补助费使用范围只限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科及有奖学金关系的其他学生。困难补助费使用项目主要是:
 
  1.学生因病住院发生的临时生活困难:
 
  2.学生的冬、夏令补助;
 
  3.节假日慰问因病住院的学生;
 
  4.学生死亡或伤残等重大事故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5.因家庭经济困难需长期补助的特困生;
 
  6.其他突发事故造成的临时经济困难。
 
  三、困难补助费补助标准
 
  学生困难补助费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中特困生每生每年一般掌握在200元左右;死亡或伤残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一般在300元至1500元左右;临时性困难补助一般掌握在100元至300元。其它特殊情况由主管校长决定。
 
  四、困难补助费使用办法
 
  1.学院、各班级应做好对家庭经济状况困难学生尤其是特困生的调查和摸底排队工作。家庭经济状况除让申请补助学生如实填写登记表外,还应由学生父母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农牧区乡政府出据证明。
 
  2.困难补助费由学生本人申请,全班同学集体讨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财务处领取。
 
  3.特困生名单确定后,由学校统一组织他们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分配适当的劳动任务或工作任务,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按月发给劳动报酬。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享受困难补助
 
  1.受校纪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困难补助;
 
  2.因违犯校规校纪打架斗殴等情况造成损失者;
 
  3.有挥霍浪费、吸烟喝酒、大吃大喝等不良行为者;
 
  4.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5.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者。
 
  六、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00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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