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研究生培养实行校院(部)两级行政管理和导师组业务指导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各院(部)要有一位院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研究生培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研究生导师和任课教师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其工作量按规定由各院(部)组织填报,导师组组长和相关院(部)审核,最后由研究生处统一核算,没有备案的教学活动一律不计工作量。
(三)由于指导教师原因导致研究生延期毕业者,延期阶段不计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导师指导研究生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不计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
(四)构成教学事故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教师承担同一专业研究生学位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
二、工作量计算范围
研究生培养工作量包括授课工作量、教学实践(含田野调查、专业实践等)工作量、指导工作量(含学生学习期间日常指导工作量和学位论文指导工作量)和其他工作量(导师组组长、副组长工作量)。所有工作量折合为标准学时计算。
三、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授课工作量
1.理论课(含公共课)
计算公式:标准学时数=课程总学时×研究生人数系数A ×难度系数B(A≤1.5;硕士课程难度系数B=1,博士课程难度系数B=1.2)。
(1)公共课(含第一外语课、政治理论课、全校性选修课)
博士生:10人以内,系数A=1,每增加5人,系数A增加0.1,不足5人按5人计算。
硕士生:30人以内,系数A=1,每增加10人,系数A增加0.1,不足10人按10人计算。
全校性选修课选课人数≥3人时开设。
(2)专业课
博士生:3人以内,系数A=1,每增加1人,系数A增加0.1。
硕士生:3人以内,系数A=1,每增加3人,系数A增加0.1,不足3人按3人计算。
2、实验课(含计算机上机课)
计算公式:标准学时数=课程总学时×0.8
3.“技法”课
“技法”课指音乐学专业的器乐和声乐、美术学专业的绘画课。计算公式:标准学时数=课程总学时×研究生人数系数C(C≤2)
音乐学:1人C=1,每增加1人系数C增加0.5。
美术学:1人C=1,每增加1人系数C增加0.1。
(二)教学实践(含田野调查、专业实践等)工作量
教学实践(含田野调查、专业实践等)工作量按培养方案规定执行,须经学院核查后统一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指导教学实践,按每生每周2学时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学时数=研究生人数×实际周数×2
教学实践小组由本专业同级研究生组成,一般每位导师指导一个小组。
(三)指导工作量
1.日常指导工作量(含指导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学习、科研和生活等方面):
硕士生每生每年计20个标准学时,博士生每生每年计40个标准学时(指导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
2.指导学位论文工作量
指导一篇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计90个标准学时;指导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计45个标准学时。如果为合作指导,工作量按上述标准进行平均分摊(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年指导同一层次研究生学位论文数不得超过3篇,含合作指导)。
(四)其他工作量
导师组组长和副组长经年度考评合格,在计算工作量时,只以导师组组长身份进入三级岗位者,不补贴标准学时;以其他身份进入三级以上岗位,同时担任导师组组长者,每年补贴40个标准学时。导师组副组长每年补贴20个标准学时。
四.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