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指导教师的政治素养、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研究生的成长。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特制定本职责。
第二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范围
第一条 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在政治方向、道德品质、思想作风、治学态度和科研道德方面对研究生进行教育。
第二条 参与研究生的招生、管理、培养及学位等工作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参与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与研究生本人共同提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填写《西北民族大学攻读(博)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和查阅文献资料,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进展情况。
第四条 指导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确立研究方向,帮助研究生选择学位论文课题,对学位论文撰写进行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并及时处理、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参与研究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和论文答辩工作。
第六条 认真开设研究生课程。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应努力反映学科的最新发展状况,并能区分出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等不同层次的教学要求;所授课程应有课程教学大纲及参考书目,并按教学计划安排认真进行考核。结合开课内容,举办学术讲座或组织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
第七条 指导检查研究生的田野考察、社会调查、实习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八条 经常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定期向导师组和所在院(部、所)汇报研究生的培养情况。
第九条 每年填写一次《西北民族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计划表》,填写一年来的教学、科研业绩及本年度招生愿望。
第三章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十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在相关学院和导师组组长的领导下,依据导师职责范围,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组组长和各院(部、所)领导应经常检查导师的工作情况,对培养工作质量组织评估自检,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培养工作的导师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提供帮助,没有明显进步者可经院(部、所)向学校提出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每3年对导师进行一次业绩评估,参评导师须填写《西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业绩评估表》,主要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工作质量、科研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三条 无故不承担研究生的培养任务或因个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招生者或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及刑事处分者,取消其导师资格(所指导研究生由导师组协调转给其他导师指导),以后若再需要指导研究生,必须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第十四条 准备出国较长时间(1年以上)或调走的导师,不再安排招生,已招的在学研究生,由导师组另聘其他导师指导,并办理相关手续。导师如系校内岗位变动,则必须善始善终完成原定指导任务。
第十五条 58岁以上的导师一般不再安排招新生,如确系师资紧缺的专业方向,可安排继续招新生;学校决定延聘的正高职导师,可根据延聘时间决定是否招新生。
第十六条 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或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经批评无效者,撤销其导师资格,已招的在学研究生,由导师组另聘其他导师指导直至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且工作成绩显著者,可在晋升职称、进修深造和出国做访问学者以及评优、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十八条 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对研究生培养、管理等情况的考察和评估,一经发现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违背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做法,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职责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职责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原《西北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中相关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