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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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本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学术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学术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院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委员会的性质
 
  1、学术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设立学术组织。
 
  2、学术委员会是本学院在学术工作方面的权威性、咨询性机构。
 
  3、学术委员会对本学院各种重要学术工作负有进行学术指导和审议的责任。
 
  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教授、专家、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组成,并可聘请院内外著名专家担任顾问。
 
  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一般由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及学院领导中分管学术工作的委员担任。
 
  3、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发生变动时可随时增补;委员的任免,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4、学术委员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会议要对本学院学术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通过充分协商,提出建设性意见。此外,应每年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
 
  三、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和任务
 
  1、讨论和审议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本学院发展的总体设想提出建议。
 
  2、讨论和审议本学院专业设置及教研室建设方案。对青年教师培养、师资队伍建设问题提出建议。
 
  3、对学院各项教学改革活动及教学改革总体方案、过程进行指导。
 
  4、评审、推荐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审、推荐本学院集体或个人申报的院级以上科研项目。
 
  5、组织、协调本学院人员参加学院内外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6、负责组成专家督导组,定期对本学院教师进行观摩教学、检查评估。
 
  7、处理学院领导授权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1、学术委员会应对所提交的本学院教学、科研等学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和审议。
 
  2、各项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负责组织全体委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标准,严格把关。并主持投票表决,宣布表决结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有关评审工作。
 
  3、学术委员会在进行评审工作时,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明公正,不徇私情。评审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4、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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