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报告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科学研究的主要指导者,应对研究生科研情况、学位论文写作情况进行有效的指导与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报告是对研究生自开题报告以来的科研工作情况与学位论文写作情况进行的阶段性总结与汇报。
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2.学位论文框架构成及目前撰写情况;
3.与开题报告所定研究内容和进展是否相符;
4.继续研究的内容、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5.后续学位论文写作与科学研究的时间安排、计划与措施。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报告一般应于第五学期完成。所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均须进行学位论文进展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推迟的,应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并纳入质量监控对象。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报告书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撰写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报告会以学术报告会或研讨会的形式举行。
学位论文进展报告会由导师(或导师组)具体负责,应公开举行,并组织相关专业教师、研究生参加,鼓励开展学术讨论。报告会海报可张贴或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学位论文进展报告会时间、地点安排上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并于12月27日前完成学位论文进展报告会,学院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小组对本学院各专业举行的学位论文进展报告会进行抽查。
第五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报告水平、科学研究能力和学位论文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与建议。考核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进行评分,并在每年12月30日前考核结果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处理
1.本次报告可做为本人在校期间所做学术报告,记入参加学术活动登记本。
2.考核成绩不合格,研究生在充分准备后重新进行学位论文进展报告。
3.考核成绩首次不合格的,其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学院按匿名送审相关规定处理。
4.无故不参加论文进展报告的研究生,其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