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博导)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认真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条 服从研究生学院的统一安排,完成研究生各项教学任务,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组织研究生临床技能训练、临床教学能力训练和科研能力训练;定期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临床能力实际操作、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工作,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第三条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对研究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意见。
二、遴选条件
第四条 具有高尚的医德医风,能认真履行职责,团结协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第五条 年龄一般在62岁以下(新增专业学位博导不得超过60岁),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责任;具有主任医师和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和高深的学术造诣,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不少于20年。
第七条 有一定的临床科研经验,目前承担有适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临床科研工作的课题(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上);近3年来在S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著1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
第八条 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至少独立、完整培养过三届硕士研究生,有研究生课程教学经历。
第九条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对学科学位点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资格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填写《安徽医科大学申请培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提交有关材料,向所在学科提出申请,由学位分委会审核推荐,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报请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专业学位博导,方有资格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博导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资格复查
第十四条 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会应对导师工作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研究生学院。
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导师则停止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停止、撤销指导教师资格由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意见,报请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恢复指导教师资格必须重新申请。
五、其他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2010年5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