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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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校各级学位按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管理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医学学位。
  第三条 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本科毕业或通过其它法定途径完成本科学业的人员,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
(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能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三至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每届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位办公室),与研究生学院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成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一般由七到十五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院长、系主任、所长等)担任,并设秘书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和12月举行会议。其它非例行性会议,由学位办公室建议,校长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三)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七)审议新增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以及专业学位。
  (八)评估和监督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
  (九)审批博士生导师的资格,审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申请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人员的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审议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资料,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二)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审核学士学位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四)审议遴选博士生导师通讯评议结果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建议名单。
  (五)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六)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学位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
  本校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由学位评议组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15日以前,将建议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和复核,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
  (一)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32学分,其中必修课修满20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本校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学业,修满40学分,必修课程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研究生毕业前应及时将研究成果整理成学术论文发表,方可授予学位。该论文应为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各学科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提出不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研究生录取学科、专业所在学科(教研室),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方为有效。
  1.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在相关专业国家级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下同)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一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为准)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两篇(其中一篇可为综述)。
  2.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为准)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一篇。
  3.博士学位研究生:在相关专业S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一篇。
  4.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相关专业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并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综述一篇。
  5.提前答辩申请学位者发表论文要求按《安徽医科大学关于优秀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执行。
  6. 人文和管理学科及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可按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求执行。
  (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手续,按《安徽医科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办理。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符合本条上列各项规定者进行逐个审查,并将名单和相关材料,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十天前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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